男子离婚后, 发现养了10年的儿子不是亲生的, 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 赔偿精神损失费, 但女方不肯。 近日,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纠纷案。 离婚后才发现儿子非亲生 找前妻讨要抚养费遭拒 胡天与陈佳原是自由恋爱,2011年6月,陈佳发现怀孕,双方遂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胡。2018年,夫妻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胡由胡天携带抚养,陈佳可在周末行使探视权。 随着小胡的日渐长大,小胡的相貌、性格与胡天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周围亲戚建议胡天去做亲子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胡天与小胡之间存在生物学亲生血缘关系。 鉴定结果犹如当头棒喝,回想多年的金钱与感情的投入付之东流,胡天备受打击。胡天认为,小胡并非其亲生子,而陈佳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接回孩子自行抚养,返还自己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 陈佳辩称,同意接回小孩抚养,但胡天要求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无依据。 两人婚后的开支基本都是女方负责,再加上孩子出生后享有集体经济的土地流转、铺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法院:女方应返还并赔偿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抚养小胡的依据是其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有亲子鉴定报告为证。被告同意抚养小胡,但不认可鉴定意见。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应确认原告与小胡不存在亲子关系。 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胡为其亲生子,并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其履行的抚养义务。 被告作为小胡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即便小孩自身享有分配收益,也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原告的财产减损与被告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对小胡长达十年的抚养期间倾注关爱,得知小胡并非亲生子后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小胡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需向原告返还抚养费117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转自/武鸣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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