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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刘刘4615 2022-11-21 发布于辽宁

财会研析 2022-11-21 20:46 发表于安徽

前言:对于网络货运行业,此前更多关注的是货运平台对外开具发票是否合规、不同业务模式受票方责任不同,而对货运平台采购端部分,涉及的向个体司机支付费用,如何开具合规发票作成本扣除及进项抵扣,以及代个体司机向第三方开具发票应当关注哪些风险,则较少探讨。本文通过梳理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对货运平台代会员向第三方开具发票、代会员向税务机关申请给平台自身开具发票、部分地区允许平台汇总开具普票等情形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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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省市先后出台货运平台企业代开专票公告

12省市税务局的相关通知文件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试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5个条件

分别为取得网络货运资质、具备准确记录实际承运驾驶员信息及运输轨迹能力、与省级交通部门监测系统对接数据并按要求上传数据、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资质审核到位、代开不得收取费用。

2、代开专用发票对象的4个要求

分别为取得相关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未做专用发票票种核定、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3、代开专用发票的5个要求

分别为仅限于为会员通过平台承揽业务代开;与会员签订代开协议;发票注明纳税人信息、车辆信息、运输货物信息、起运地及到达地;代开发票内容须与平台记录信息(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信息流、轨迹流)一致;平台接受的会员提供的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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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交运规[2019]12号文正式将无车承运业务模式明确以来,从试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角度,撮合业务部分不是主要的营收项目,平台迫切需要解决的依然主要还是:对外以承运人身份开出了9%税率发票对应的实际承运服务部分,支付给司机的费用部分抵扣链条断裂、成本无合规票据扣除的问题。

(一)平台企业接受的会员服务,可代会员向平台主管税局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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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平台企业即便是直接向平台所在地主管税局申请代开,也以提供运输服务的会员司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为前提,司机要按小规模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

(二)无论是代会员向第三方开,还是代会员向主管税局申请给自己开,都必须以会员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为前提

根据《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
问题:平台拥有的司机数量庞大,遍布全国各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按期连续申报,履行纳税义务。与正式办理的税务登记相比,除无需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之外,无本质区别,实际上仍然是将会员司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企业来进行管理。而会员司机文化程度较低,要求其自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较为困难;由平台代为办理,又需要收集身份证原件,但平台在推广初期,与司机的粘合度非常低,要求平台获取到司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要求司机自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都面临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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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司机运费能否汇总代开普票

企业呼声:为会员司机提供服务,允许汇总代开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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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汇总代开普票列支成本,各地税局是否支持,还是要看当地实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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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一)建避免滥用、混用网络货运概念,开具发票应与提供服务实质匹配

根据文章第一部分列示的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策文件,网络货运平台业务类型包括:
一为面向托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职责。具体到业务实质,主要指货运企业应承担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运输业务的承接应有平台企业参与,运输业务达成应在平台留痕,此时可对托运人开具税率9%的增值税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入账或获取委托代征资质主管税局允许汇总代开普票入账;
二为发挥业务撮合作用,司机直接与托运人结算运费、联系沟通货运业务事宜,此时代司机向第三方开具专票。
网络货运平台应警惕滥用和混淆网络货运概念,既无撮合、也无实质承运,引发虚开发票刑事责任风险;同时也应在合同谈签、业务流转、责任承担等方面,区分业务类型,正确开具发票。
(二)正确理解代开发票规定,通常所讲的“如实代开”虽不构罪,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开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通俗讲,自然人可以申请代开,企业取得委托代征资质的,根据代开范围(例如:货运平台企业即便有汇总代开资质,也只限于开具平台发生业务)可代自然人开具发票。
此处代开≠通俗所讲的如实代开中的“代开”。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公示的涉物流企业的处理、处罚决定,浙江某货运平台涉嫌虚开暴雷后,许多受票方物流公司实际有接受司机提供的真实运输服务,可以提交服务费用支付的银行流水、运输货物的相关轨迹记录、运输货物的相关交接凭证/过磅单据等证明运输服务发生真实性,但该真实的运输业务未通过平台撮合产生,平台既无撮合,更无承担实际承运责任,此时平台代司机向物流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通俗称为“如实代开”。虽通常理解,该种行为不构成虚开刑事犯罪,但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开票方货运平台,税务机关仍可能处以罚款;对受票方物流公司,则可能认定取得不符合规定抵扣凭证,要求受票方补缴增值税,甚至同步要求不得列支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
前文用了相当大的篇幅,解读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的政策沿革,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局已认可并在政策中予以回应:无需行政许可的行业,不强制自然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即可,但临时税务登记也仍然是将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政策规定仍然滞后于互联网场景下货运平台的实际业务需求,造成货运平台经营困境。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不同政策,又导致税源向“税收政策洼地”集中,往往企业实际经营地与税源的最大贡献地不一致,从而在发生涉税风险时,无法有效应对。
企业应当在能够理解政策的基础上,将税务考量与商业考量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税务风险评估及防范策略先行,避免在未将业务链条理顺的情况下,贸然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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