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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无罪辩护,需综合全案证据评判

 赖建东 2022-11-22 发布于广东
刑事案件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不是单一证据就能够加以证明的,没有任何一份单一证据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于罪与非罪的问题,辩护律师要全案证据总体看,分析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否支持指控的犯罪事实。
例如,在刘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其中一单犯罪事实是抢劫。刘某被指控实施了一起抢劫犯罪行为,当年刘某还在某个酒店打工,后来被辞退。被辞退后,酒店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刘某潜入XX值班室后,持刀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抢走了首饰、现金若干,后潜逃。被害人辨认刘某就是抢劫他的人。多年后,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抓获归案。控方据此指控刘某已经涉嫌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这单抢劫犯罪事实,刘某矢口否认。办案机关于是将刘某的指纹与案卷材料中当年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比对,发现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指纹与刘某的指纹符合。从全案证据看,该案的主要证据状况是:被害人案发后的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认定作案人是刘某,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与被害人比对成功,刘某否认犯罪,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材料,证人证言。控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系该抢劫犯罪的事实,该抢劫犯罪事实被作为刘某的个人犯罪事实。
被抢劫的值班室案发现场提取到了刘某的指纹,就能得出刘某系作案凶手的唯一可能吗?其实,刘某曾经是该酒店的员工,案发前几天才被该酒店开除。那么,被告人曾在该酒店工作过,去过值班室,在值班室发现他的指纹,不足为奇,并不能得出刘某系作案凶手的唯一可能。被告人刘某否认犯罪,被害人的陈述前后反复,且明显存在矛盾,刘某与被害人本身是认识的,案发前也曾到过案发现场。因此,从全案证据看,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认定对被害人抢劫是刘某作案。最后,法院认定该宗抢劫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抢劫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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