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拆除电子猫眼,关闭智能门锁感应启动功能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智能门锁引起的隐私权纠纷案。男子荆某某在其入户门猫眼处安装电子猫眼摄像头,智能门锁也有显示屏。猫眼显示屏可以看到对门孙某某家的大门处,孙某某反对后,荆某某在楼道装了个拉帘。孙某某认为该电子猫眼及门锁涉及侵犯隐私,双方发生纠纷。孙某某起诉要求荆某某拆除监控摄像设备,删除涉孙某某的影像信息并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荆某某安装的智能猫眼可对孙某某出入住宅等信息进行拍摄。拉帘虽系荆某某为解决智能猫眼拍摄问题所实施,但对孙某某日常出行造成不便。判决荆某某拆除其安装的智能猫眼设备和楼道内的拉帘。智能门锁抓拍存储功能仅在密码输入错误时启动,孙某某拆除要求不予支持。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荆某某拆除智能门锁并道歉。 二审维持一审拆除智能猫眼和门帘判决,判决荆某某关闭智能门锁的感应启动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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