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杨筠松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兴国县杨筠松文化研究会(Xingguo Yangyunsong Culture Academy),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对杨筠松文化开展研究、培训、交流、咨询等活动的学术性民间团体,属自愿组合、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研究杨筠松文化,弘扬国学、易学、堪舆文化,以服务大众,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在研究杨筠松学术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扬社会主义文明道德风尚,批判伪科学,破除封建迷信。执行行业道德规范,传播杨筠松文化,促进文化交流,弘扬杨筠松“救贫”精神。坚决反对利用研究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坚决抵制违法犯罪分子及邪教人员入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兴国县哲学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兴国县民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 办公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三僚村街道。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挖掘杨筠松在我县的古迹、遗址,收集整理我县杨筠松文化相关资料,丰富杨筠松文化内涵。 (二)对杨筠松文化以及相关的学术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为从事杨筠松文化研究单位(团体),个人会员为对杨筠松文化研究具有较高造诣的人士和杨筠松文化的爱好者,以及关心和支持杨筠松文化的各界友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四)经本会秘书处审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准; (三)缴纳会费; (四)经会长办公处批准并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不准以会员职位的名义作盈利性的宣传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按时按额交纳会费; (四)关心本会建设和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团体)会员设会员代表一人,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团体)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单位(团体)会员在本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证件,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或其他机构合并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制度的和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审议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同本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注:会员费暂定300元/年,视情况做出调整);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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