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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要求已经离婚的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偿还责任

 szb法律人 2022-11-26 发布于江苏
案情简介
田某自从走出大学校门就开始做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他常常会向朋友借钱。
婚前,他为了做一笔大生意向朋友高某借了20万元。想像是美好的,可现实却是残酷的。当初的可得利润计划并未如愿以偿,投入的钱如打水漂,有去无回。
疫情的肆虐,经济的萎靡,资源的有限,让田某心有余而力不足,做得生意也相当艰难。
结婚后,他又向高某借了10万元,在田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还会让妻子王女士将钱还给高某。
因感情不和,田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并且他们欠高某的钱也无力偿还,为此,高某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焦点
离婚后,高某是否还有权要求王女士还款。
法律剖析
婚前财产是谁就是谁的,债权债务均是如此。不因结婚这一事实而改变婚前财产的状况。但对于婚前财产,双方可以协议约定为双方共有。
田某在婚前向高某借款做生意,这是田某婚前的个人债务,这笔钱应该由田某个人来偿还,与田某的妻子王女士无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又向高某借了10万元,这些费用是否要由其妻子王女士来还,要看借钱时王女士是否进行了签字确认,或者田某用这些钱所经营的生意取得的收入是否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否则王女士是不需要承担此项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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