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业务推广员,负责的产品市场推广,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的推广效果,所在业务部门逐渐出现亏损。在经过多次努力后,王某仍然不能扭转为赢。于是他就决定寻找其他的工作机会。
在一次饭局上,王某结识了新朋友,一番交谈后,王某得知朋友正在创办了一个公司,目前正在物色人选,朋友也向他发出诚至的邀请,于是王某满口答应下来。王某回到公司后向人力资源部,表明了自己因为工作业绩不理想,准备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主管听了之后,也告诉王某,公司高层近期也有准备撤销他所在的部门的打算,同时还表示推广期间,王某工作的付出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并支持他找一个更高的平台来施展自己的才华。 于是王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对其辞职行为予以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王某经他人提醒,说凡是离职时公司予以批准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是他向公司提出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但遭到了公司拒绝。人力资源部经理认为,王某的行为系主动辞职行为,没有理由主张没有经济补偿金。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裁决对王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理由认为:王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表明是王某主动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不支持王某的诉请。 王某的辞职行为在日常的劳资争议中非常常见的,这也是一起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书后用人单位予以批准的案例。那么问题是,用人单位这种批准行为是构成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呢?一定要是员工单方提出的辞职?如果这种辞职行为属于单方行为,那又何须用人单位予以批准? 现在我们遇到很多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离职时,在文本规范化的同时,制作了固定格式的离职申请单或离职单,要求离职人员统一填写,并统一设置主管批准签字栏。 在这种情形下,有一些员工看到了机会,就在单位设置的主管批准栏上,大动脑筋,员工认为提交离职申请单只是表明一种离职意向,若是单位予以批准,则构成双方的合意。甚至部分员工还在辞职后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有的还得到了仲裁部门的支持。 发生这样的法律争议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用人单位没有将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双方协商解除予以区别,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实践中这种问题的存在,特别明确了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协商解除,但只要是员工本人提出的,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里给用人单位提个醒,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明确是谁先提出的协商一致,这关系到,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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