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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怎么打才有效?(民间借贷附借条范本)

 ldb0296 2022-11-27 发布于山东

     本文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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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在给借款人出借款项时,应当留存证据,以备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不归还借款时,作为诉讼证据进行提交。那在出借人对借款人借款时,如何留存证据,才能保证在借款发生纠纷时及时止损,维护自己权益。
首先,作为出借人,应当在借款人借款时,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口头借款也可,但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其次,借款需进行实际交付,即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前提,若仅有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者借条所写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最终借款金额将以实际借款金额进行认定,即实践中多发的“砍头息”最终会以实际借款数额进行认定。
最后,借款人收款后,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收条,表明款项已由借款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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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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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应当对出借人、借款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借款金额、出借方式、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以及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进行诉讼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进行明确约定。未有借条等书面文件,保存转账凭证并留存借款相关短息、电话录音、微信等记录。
2、出借方式建议以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宝等可留存转账记录的方式进行操作,转款时对转账记录予以备注。
3、借款利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将不再支持(即超过借款关系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注意砍头息与高利贷。
4、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利息与其他费用时,可单独主张,也可合并主张,但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予支持。
5、出借人借款时是否应当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如果条件允许,有保证人进行担保会降低借款风险,建议保证人进行担保,而且在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保证人身份后让其签字即单独列明保证人或者在借条或借款合同后注明保证人让其签字。
6、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在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重要信息处捺印,并在落款处签字捺印。
7、借条、借款合同出具后,由借款人、保证人复印身份证件作为附件留存,以备起诉时有准确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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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例应予注意,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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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韩小草与赵洁荣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原告韩小草诉称,2019年3月20日起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分12笔共借款70375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于2021年7月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现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72956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729560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洁荣辩称,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韩小草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并无任何借贷关系。赵洁荣为股东的陕西云柏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韩小草为合作投资设立公司关系,双方及另外两名投资人拟成立西安云柏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韩某某之间并无民间借贷关系。其次,韩小草所主张的借款,实际均为韩的投资款。西安云柏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虽未成立,但相关项目(柏艺艺术培训中心大明宫校区+商铺出租,租赁的未央区南康村第三小组所有的公园壹品小区二楼商铺和一层底商)已在实际运行,韩在声明退出之前,一直且是唯一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其所主张的“借”给赵洁荣的款项收款账户,实际均由韩小草控制,且答辩人一方亦有相应投资。相关款项实际均用于经营成本开支(房租、装修、人员工资),租金已全部交给学校场地所在的未央区南康村第三小组。再次,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被答辩人仅提供转款凭证,无借据、收据、聊天记录等加以佐证,且所谓的借款数额有零有整,2019年3月至今无任何催款记录,显然不符合常理。最后,被答辩人明知双方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关系,双方共同出资、有利共享、风险共担。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的成立需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二借款实际交付。原告韩小草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赵洁荣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被告亦不认可该转账系借贷,认为是双方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小草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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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路辉、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
案情:2021年8月30日,原告和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投入资金20万元,被告向原告承诺的投资利润不少于15%即3万元,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协议结束当日,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全部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上述款项全部转入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中。现合同约定期限已过,双方并未重新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均未果。被告路辉于2021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投资借款担保书,其愿意对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投资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因诉讼引起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路辉也未按照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法院判决:
原告与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合同结束后未返还原告资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为该协议的性质提供资金的原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收益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故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的投资收益应为利息,利率按照2021年8月3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路辉给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应对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付息责任,并承担其在投资借款担保书中承诺的“引起诉讼的,本人愿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具体包括交通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责任。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路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杜小娟支付借款200000元,并自2021年8月30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被告路辉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路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杜小娟支付保函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
案件受理费4766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陕西田园鲜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路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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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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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借款关系不仅需要有借条、借款合同等实质性要件,还需要借款进行交付,缺一不可,如果双方没有借款的合意,仅仅是生意合作或者其他目的,且对方有相关证据进行证明,则单纯以借款关系进行诉讼,存在风险。实践中,提醒出借人,无论亲友,借款是以助人为出发点,双方应当给与对方必要的信任,也需要给与对方借款后的保障,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并非不信任,仅是对于助人一方的保证,对此应当合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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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参考模板)

借款人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电话:XXXX,于X年X月X日向出借人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电话:XXXX,借款人民币(大写)XXX元整(小写:XXXXX)XXXXX,借款用途:XXXXXX,借款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总计X年X月X日,借款利息为X%(年利率),出借方式为XXX(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借款到期之日,一次还本付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保证人XXXX,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电话:XXXX,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等费用)。

借款双方以及保证人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因地址变动或有误,借款人以及保证人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导致相关文件或者法院文书未能送达,则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  XXXX(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XXXX

    电话联系:XXXXX

    日期:X年X月X日 

    保证人:XXXXX(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XXXX

    电话联系:XXXXX

    日期:X年X月X日

附件: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

        收条(借款人已收到所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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