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注意的问题: 以下案例应予注意,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借条(参考模板) 借款人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电话:XXXX,于X年X月X日向出借人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电话:XXXX,借款人民币(大写)XXX元整(小写:XXXXX)XXXXX,借款用途:XXXXXX,借款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总计X年X月X日,借款利息为X%(年利率),出借方式为XXX(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借款到期之日,一次还本付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保证人XXXX,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电话:XXXX,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等费用)。 借款双方以及保证人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因地址变动或有误,借款人以及保证人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导致相关文件或者法院文书未能送达,则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 XXXX(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XXXX 电话联系:XXXXX 日期:X年X月X日 保证人:XXXXX(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XXXX 电话联系:XXXXX 日期:X年X月X日 附件: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 收条(借款人已收到所借款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