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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完成结算的,实际施工人不得诉请其承担责任

 yonglawyer 2022-11-28 发布于河北

——2021最高法民终339

裁判要旨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完成结算的实际施工人不得诉请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同理在承包人未与发包人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实际施工人也不得诉请承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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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5年5月14日,甲方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充青海分公司)与乙方中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充青海分公司将中发源时代广场项目工地的4号-12号楼基坑支护工程转包给中兴公司建设,合同总额约6000万元整(暂定,最终按实际结算),3.2合同价款:本工程根据施工蓝图工程量,按甲方和建设单位大合同的取费标准组价,甲方提取20%的管理费,其余工程款的80%归乙方。3.3.2本工程主材料、钢筋、混凝土由甲方提供(按市场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每次扣除款按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相等比例计算扣除。3.3.3.乙方开具70%材料发票,30%提供劳务工资表(附身份证复印件),税金甲方也可代扣代缴。5.2乙方任命邱甲文为乙方代表行使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李海军、崔有良无偿借用中兴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
  2015年7月20日,李海军、崔有良组织施工队伍就基坑支护工程进场施工,2016年8月初,李海军、崔有良携施工队伍撤场。在施工期间,黄瓦台青海分公司与李海军、崔有良达成口头协议,将时代广场二、三期4号-12号楼的地基基础桩工程及抗浮锚杆工程发包给李海军、崔有良施工,李海军、崔有良垫资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
  2016年5月9日,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3日,时代广场二期4号-9号楼及裙楼主体结构封顶并验收合格。
  2018年8月24日,时代广场三期10号-12号楼主体结构封顶并验收合格。
  截至2019年4月26日,中发源公司已累计向黄瓦台公司支付工程款347992811.99元。黄瓦台公司已累计向李海军、崔有良支付工程款15253182.5元。
  诉讼中,经李海军、崔有良申请,2018年10月12日,原审法院委托五联公司对案涉工程中4号-12号楼依据设计图纸施工的基坑支护、地基桩基础及抗浮锚杆工程已完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9年6月26日,五联公司出具《青海中发源时代广场三期基坑支护、基础井桩工程、二期基坑支护、地基处理(素混凝土桩)及抗浮锚杆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鉴定出了工程造价。  2019年11月29日,原审法院再次委托五联公司就上述《鉴定意见书》中泥浆护壁制作及运输造价单列,同年12月9日,五联公司出具《青海中发源时代广场三期基坑支护、基础井桩工程、二期基坑支护、地基处理(素混凝土桩)及抗浮锚杆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关于拆分泥浆护壁制作及运输费用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

争议焦点李海军、崔有良能够诉请发包人中发源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李海军、崔有良诉请发包人中发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赵律简评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其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为限。本案中,案涉时代广场并未完工,中发源公司与黄瓦台公司亦未进行结算,仅能确定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欠付李海军、崔有良工程款的事实。中发源公司是否欠付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未结算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李海军、崔有良向中发源公司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李海军、崔有良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持。

同理在承包人未与发包人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实际施工人也不得诉请承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本案中李海军、崔有良鉴定出了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法院也查明了发包人中发源公司对承包人黄瓦台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但是却无法确定,承包人黄瓦台公司对发包人中发源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而无法确定中发源公司是否欠付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这或许也是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的bug:债务人一般不会配合债权人查清其对次债务人的具体债权数额。

【赵律简介】赵治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金融学学士,湖北红安人,中共党员,CET6,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公司法律顾问。赵治刚律师拥有出众的法律理论修养,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2018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向多家企业提供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制定、谈判及相关诉讼活动,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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