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完成结算的,实际施工人不得诉请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同理,在承包人未与发包人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实际施工人也不得诉请承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简要案情】2015年5月14日,甲方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充青海分公司)与乙方中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充青海分公司将中发源时代广场项目工地的4号-12号楼基坑支护工程转包给中兴公司建设,合同总额约6000万元整(暂定,最终按实际结算),3.2合同价款:本工程根据施工蓝图工程量,按甲方和建设单位大合同的取费标准组价,甲方提取20%的管理费,其余工程款的80%归乙方。3.3.2本工程主材料、钢筋、混凝土由甲方提供(按市场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每次扣除款按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相等比例计算扣除。3.3.3.乙方开具70%材料发票,30%提供劳务工资表(附身份证复印件),税金甲方也可代扣代缴。5.2乙方任命邱甲文为乙方代表行使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李海军、崔有良无偿借用中兴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 【争议焦点】李海军、崔有良能够诉请发包人中发源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李海军、崔有良诉请发包人中发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赵律简评】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其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为限。本案中,案涉时代广场并未完工,中发源公司与黄瓦台公司亦未进行结算,仅能确定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欠付李海军、崔有良工程款的事实。中发源公司是否欠付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未结算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李海军、崔有良向中发源公司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李海军、崔有良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持。 同理,在承包人未与发包人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实际施工人也不得诉请承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本案中李海军、崔有良鉴定出了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法院也查明了发包人中发源公司对承包人黄瓦台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但是却无法确定,承包人黄瓦台公司对发包人中发源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而无法确定中发源公司是否欠付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这或许也是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的bug:债务人一般不会配合债权人查清其对次债务人的具体债权数额。 【赵律简介】赵治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金融学学士,湖北红安人,中共党员,CET6,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公司法律顾问。赵治刚律师拥有出众的法律理论修养,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2018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向多家企业提供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制定、谈判及相关诉讼活动,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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