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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假肢费用如何索赔

 五旨山律讼 2022-11-29 发布于湖北

在我们代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些严重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严重受伤,导致肢体截肢。关于这类伤情,受害人除了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外,可以装配假肢代替部分肢体功能,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可以向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辅助器具属于消耗品,需要定期维修、更换,关于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在诉讼时已经实际装配的,根据实际装配的价格确定,对于后期更换、维修费用、装配年限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保险公司经常抗辩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不予认可,有些办案法官对辅助器具装配机构的鉴定意见也常提出质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现除了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外,其他类鉴定均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范围,之前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四类外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已全面清理注销。关于辅助器具费用鉴定,属于“四类外”鉴定事项,现已不存在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进行鉴定一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展辅助器具装配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装配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装配机构的意见确定。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现在市场上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很多,不同装配机构辅助器具产品价格存在很大差异,相应的装配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价格相差较大,装配项目也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上述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鉴定标准过高,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鉴定标准过低,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这就需要交通事故受害人委托在这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为其提供合理建议,选择合适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出具相对客观合理的鉴定意见,这样才能更好的的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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