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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对黑格尔哲学体系思想的批判继承

 新用户15472188 2022-12-02 发布于广东

列宁关于建立唯物辩证法体系的思想是他当时重大的哲学贡献,列宁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从哲学史入手的。

过去每个哲学家都有自己的哲学体系,这些体系千差万别,缺乏一致性,这是很自然的,因为哲学作为一门科学在那时还没有形成,不可能形成为多数哲学家同意的大体上一致的思想体系。

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最庞大的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就是黑格尔哲学。黑格尔哲学不仅以其包罗万象的内容,以其深刻的辩证法思想著称于世,而且以其如何建立哲学体系的思想为人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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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就十分重视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思想,作了若干摘录,进行了批判改造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关于建立哲学体系的一些原则,有些片断甚至可以说是列宁建立哲学体系的一些初步设想。

前已谈到,列宁在1913年,即在他写大量哲学笔记的前一年,注意到马克思想系统阐发辩证法的愿望。第二年,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中,集中地介绍了马克思的哲学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虽然没有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

列宁写出由他自己命名的八个哲学笔记本,正是在他写完《卡尔·马克思》之后。这八个笔记本包括20篇摘要、批语或札记,列宁讨论辩证法的主要笔记均出自这八个笔记本。在这些笔记中,列宁处处涉及辩证法体系问题,其中有四个比较重要的材料是直接讨论体系问题的,那就是:《辩证法的要素》、《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关于认识史的方框和《谈谈辩证法问题》。

黑格尔在其《逻辑学》开始部分就提出逻辑学即辩证法体系的开端问题,并论证了存在应是辩证法的开端。黑格尔认为存在是最一般最抽象的哲学范畴,从它开始最便于揭示逻辑学的丰富内容,因而体系的展开便是逻辑学范畴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同人类认识史,确切点说,是同哲学史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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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格尔看来,逻辑学的开端——存在,也是哲学史的开端——巴门尼德的存在哲学,逻辑学的范畴与哲学史上的哲学体系大体上有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在《逻辑学》中,黑格尔经常指出某一逻辑范畴与哲学史上某一哲学体系相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他则经常指出某一哲学体系与逻辑学中某一逻辑范畴相应。

《逻辑学》与《哲学史讲演录》可以说是一对李生姐妹,它们的一致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的一致。黑格尔关于辩证法体系的开端和展开的这种看法和这种做法,引起了列宁的高度重视,多次摘录,并表现了赞许和欣赏。上面提到的四个材料就是列宁批判地继承黑格尔的体系思想并加以创造性地发挥的结果。

《辩证法的要素》是列宁提出的辩证法体系的雏型,是列宁谈到辩证法范畴最多的一个材料,范畴的顺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列宁关于哲学体系的思想,这个材料后面还要专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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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中,列宁首先研究了黑格尔辩证法体系的结构,然后从中引出了黑格尔构造辩证法体系的一些原则,进一步又用《资本论》的体系结构加以印证,并从中引出构造唯物辩证法体系的一些原则。

列宁首先写下了黑格尔《小逻辑》的目录,然后分别就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进行评论。列宁认为客观逻辑是“在存在中(在直接的现象中)揭露本质(因果律、同一、差别等等)”,是“从抽象到具体”,“整个人类认识(全部科学)的真正的一般进程就是如此”。

但主观逻辑却是从具体到抽象,即从主观概念到客体,再到绝对观念(在黑格尔那里,主观概念比客体具体),这样黑格尔就违反了自己的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所以,列宁问道:“这是否就是唯心主义的不彻底性(马克思称之为黑格尔的神秘观念)呢?”由于黑格尔颠倒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这确是神秘的、唯心主义的,但是,列宁又问:是否“还有更深刻的道理呢?”他做了肯定的回答:“起初有一些印象浮现,而后有某种东西分出,——然后质(事物或现象的规定)和量的概念发展起来。

然后研究和思索使得思想去认识同差别——根据——本质对现象的关系——因果性等等。所有这些认识的环节(步骤、阶段、过程)都是从主体走向客体,受实践的检验,并通过这个检验达到真理(=绝对观念)。”

这就是说,列宁把客观逻辑中的这些范畴看成认识的环节,即主体接近客体的阶段,这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由浅入深的过程,但黑格尔此时并没有在范畴的推演中直接提出主体概念,而在主观逻辑中,黑格尔不仅直接提出了主体概念,而且实际上在范畴的推演中道出了认识经过实践检验而达到真理。

这也就是列宁经常谈到的黑格尔的这一思想:逻辑范畴的推演(辩证法体系中范畴的顺序)与认识史一致,即与认识的规律性过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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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列宁看来,马克思的《资本论》的体系充分体现了对黑格尔体系思想的改造与运用,马克思没有写出大写字母的逻辑(一般辩证法),却写出了《资本论》的逻辑(《资本论》的辩证法,一种特殊辩证法),从《资本论》的逻辑可以了解到马克思构成一般逻辑的基本原则。

列宁对这些原则进行了概括,它们是: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演绎法与归纳法的一致,逻辑与历史的一致,范畴发展的每一步都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原则在后面我们都要专门介绍。

既然辩证法的体系应该同认识史一致,那么,建立辩证法科学体系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研究认识史、科学史,特别是哲学史,这个思想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多次谈到,例如他谈到黑格尔把“一”的范畴同莱布尼茨的“单子”联系起来时,说道:“显然黑格尔是把他的概念、范畴的自己发展和全部哲学史联系起来了。

这给整个逻辑学提供了又一个新的方面。”而关于认识史的方框则是集中地列举了人类认识史的各个领域。列宁谈到的认识或认识史可以分为三个领域,第一是哲学史,哲学是人类全部认识的最高概括,因而成为人类认识的核心或集中表现,哲学史无疑在认识史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其次是科学史,列宁指的无疑是哲学以外的其他多种科学的历史,其中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看来不包括心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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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智力、语言和心理科学的历史,语言是相应于智力的萌芽与发展而萌芽与发展起来的,心理科学是关于感觉、思维、意识及其他主观领域的科学,列宁谈得十分粗略,远不能概括现代科学发展的规模与深度,但列宁所列举的这些认识领域包括了全部认识领域和认识史,则是无疑的。

在列宁看来:“这就是那些应当构成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知识领域”。显然,不能按照字面把这话解释成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是包罗万象的,是一切认识的总和,而只能理解为认识论和辩证法以及逻辑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是“思想史的精华”和“思想史的结果和总结”。这就是说,辩证法体系问题应该通过对认识史的总结和概括来加以解决。

《谈谈辩证法问题》是一篇未完成的文章,但它的中心思想还是清楚的,即阐明、论证和发挥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的思想。这一点后面也要专门论述。

所有以上这些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思想:关于辩证法的开端、核心和展开的原则,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原则,逻辑与历史一致的原则,归纳法与演绎法一致的原则,实践标准的观点,探讨和总结认识史的方法,等等,无不是对黑格尔的体系思想的继承、改造与发展。这些原则的内容有许多重复,应该经过研究把它们概括为几个互不包含、相对独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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