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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7)标准

 魏春田 2022-12-03 发布于陕西

既然是逃税罪一定有一个标准,其中的道理也非常简单,不能因为纳税人逃税少缴了一块钱或者二块钱就追究刑事责任,就要去吃牢饭,这既违反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也有严刑峻法之嫌。

因此刑法第201条规定了逃税罪的标准,即“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实际涉及两了个标准:

一是构成犯罪的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是从重处罚的标准。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什么是数额较大,什么是数额巨大,刑法201条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数字,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第五十二条规定,“(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换句话说,纳税人只要少缴不缴税款的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且占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就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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