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隐患险于明火-肾结石

 微笑如酒 2022-12-05 发布于广东

仅供医学专业人士阅读参考

案例资料

患者女,51岁,因右肾结石于2020年6月30日在A医院急诊收入住院治疗。

7月1日在全麻下行经皮肾镜钬激光碎石术。术后发生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

7月13日,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2020年12月18日,属地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在手术时机选择上欠妥。

图片患方诉讼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如下

(一)关于A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行为的评价:

1、被鉴定人女,51岁,2020年6月30日因泌尿CT示:右侧肾盂结石伴右肾及输尿管积水、腰痛不缓解入A院诊治,入院查生命体征正常,无其他明显阳性体征,医方诊断:右肾结石。给予完善检查,拟择期手术治疗。当日被鉴定人尿常规回报:白细胞4024.2/uL,红细胞计数246.7/uL,细菌计数88172.2/uL。经知情同意后于7月1日在全麻下行经皮肾输尿管镜下激光碎石取石术,术中见肾盂结石约3*3cm,钬激光碎石,并将结石从穿刺通道取出,输尿管内置入F6号双J管,留置F14肾造瘘管,尿道保留F16号双腔尿管。

图片

被鉴定人肾盂结石诊断明确,有手术治疗指征;但是被鉴定人存在严重泌尿系感染,A医院未进行尿细菌培养及给予抗感染治疗;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手术方式告知不够充分;医方存在过错。

2、被鉴定人术后返还病房半小时即出现寒战、心率快、呼吸急促、给予吸氧,左氧佛沙星及头孢他啶抗炎治疗。复查血常规:白细胞1.27×109/L、中性粒细胞49.5%、淋巴细胞比率49.8%,查血气提示代谢性酸中毒,医方考虑脓毒血症、感染中毒性休克,于17:20转往ICU继续救治。被鉴定人持续高热、血压下降,凝血功能障碍,乳酸持续升高,低钾等,给予纠酸、美罗培南联万古霉素抗感染、升压药维持循环、输血、补液、补钾等治疗,被鉴定人病情无明显好转。

术后第1天(2020年7月2日)被鉴定人喘憋加重,氧合下降,心脏、肝脏、肾脏功能异常,给予调整利奈唑胺及加用氢化可的松,持续床旁血滤、西地兰强心、上调血管活性药物剂量等,经过上述治疗效果不佳。

7月3日,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予以丙泊酚、右美托咪啶、诺扬泵入镇静、镇痛等治疗。

7月6日停镇痛、镇静药物后发现昏迷状态,持续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血压仍难以维持,感染指标明显加重,多脏器衰竭。

7月13日充分向家属交代病情,家属放弃所有治疗,被鉴定人死亡。

死亡诊断:泌尿系感染、右肾结石、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低蛋白血症、应激性溃疡伴出血、肝性脑病、缺氧缺血性脑病、肺部感染等。

A医院针对感染性休克早期补液量不足,存在过错。

(二)关于A医院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被鉴定人因“右肾结石”入医方行“皮下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取石术”,术后返回病房半小时即出现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酸中毒,给予纠酸、抗炎、升压等药物及输血、补液等治疗,病情进一步恶化,感染控制困难,出现多脏器功能障碍,经综合救治疗13天无效死亡。

经皮肾镜取石术是指在B超引导或X线透视监控下,通过经皮肾穿刺造瘘所建立的通道,在肾镜直视下借助取石或碎石器械达到去除结石、解除梗阻的一种微创技术。适应证①所有需开放手术干预的肾结石,包括完全性和不完全性鹿角结石、直径≥2cm的肾结石、有症状的肾盏或憩室内结石;ESWL难以粉碎及治疗失败的结石。禁忌证:①未纠正的全身出血性疾病;②严重心脏疾病和肺功能不全,无法承受手术者;③未控制糖尿病和高血压者;④盆腔游走肾和重度肾下垂者;⑤脊柱严重后凸和侧弯畸形、及肥胖或不能耐受俯卧位者亦为相对禁忌症;⑥服用阿司匹林、华法林等抗凝药物者,需停药1-2周,复查凝血功能正常才可以进行手术。
术前必须进行一般生化检查及测出凝血时间及尿细菌培养。术前给予抗生素治疗或预防感染。脓毒性休克患者的液体复苏应尽早开始;对脓毒症所致的低灌注,推荐在拟诊为脓毒性休克起3h内输注至少30ml/kg的晶体溶液进行初始复苏;完成初始复苏后,评估血流动力学状态以指导下一步的液体使用。
被鉴定人“右肾盂结石伴肾积水”诊断明确;结石较大,可以行经皮造瘘手术治疗;被鉴定人术前尿常规提示存在泌尿系感染,A医院未行细菌培养及抗感染治疗,而直接行经皮造瘘及碎石取石术,增加术后并发感染的风险。加之医方早期补液量不够,抗休克不力。
A医院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被鉴定人右肾结石、伴肾积水需要手术治疗,因存在泌尿系感染,术后即发生脓毒血症及感染性休克;给予联合应用高级别抗菌素及全身支持治疗,病情不能控制;其自身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
鉴定结论: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同等至主要原因。

图片

法院审理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同等至主要原因。本法院予以采信(医方责任65%)。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编辑:急外小编

图片用于医学交流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热线:

18610104677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