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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范围

 青山城坳 2022-12-12 发布于内蒙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经大数据分析发现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属于失联和走逃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 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以及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 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 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 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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