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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彻底说透,公转私、私转公、私转私的税务风险

 知行不疑 2022-12-13 发布于辽宁

不少人的企业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年终分红,老板用自己私人卡转到高管卡100万,请问这样做有什么风险?

老板要用钱,叫会计从公户转100万到自己卡上,请问这么做会被查吗?

公司公户缺钱,我从自己卡上转100万到过去,请问这么做合理吗?

怎么合理转账是老板财会永远的痛,不合理的转账,更是税务不规范最大的问题来源。

今天,我们就说来说透各类转账,包括公转私、私转公,以及私转私各种情况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要说的,是花钱都买不到的课程。

搬好小板凳,我们现在要开课了。

一、我们为什么不能乱转账?

年底了,几乎每家企业都忙得焦头烂额。

伴随着各种对账催收,诸多不规范行为也时有发生,

公转私、私转公,还有私转私,就是其中一类情况。

公、私转账的滥用,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很多老板会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那公司的钱不就是我的钱嘛

于是很多老板都会把公、私转账搞得乱糟糟。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应该明确知道,企业的钱不是老板的钱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清晰的描述了公司这一主体的重要意义,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认购的部分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条也很能清楚的解释这个问题:

如果企业的钱跟老板的钱没有区别,那为什么要开公司呢?

还不是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负有限责任嘛。

还不是因为有限公司多了一层“法人”的马甲,能“背锅”嘛。

所以我们说,企业的钱不是老板的钱

换个角度,可能更好理解些。

我们所有的有限公司,都有一个“不记名股东”。

这个股东拥有最优先“分红”权,比如A公司赚了100万,该“股东”先拿走25万,然后剩下的你们其他股东再去分。

当然,作为回报,该“股东”提供了经商环境、基础设施及配套,以及“法人”这一有限责任的“马甲”。

看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了,没错,

这个“股东”就是国家,这个“分红”就是企业所得税。

如此,当A公司的老板私自从公司转走100万,也就等价于试图少交25万的企业所得税,说白了就是在偷逃税边缘疯狂试探。

那你就说那个不记名股东,会不会找你麻烦?

这里,我们要明白一点,税收是国家收入的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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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又是仅次于增值税的大头税收。

因此,以往税收监管的主体往往以企业为主,企业的往来资金都是盯得很紧的。

所以说,企业的钱不是老板的钱。

转账也不是想怎么转就怎么转的。

2021年12月,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理过这么一件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某医疗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以医疗服务费的名义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微信等途径向雇员转账2,392,171.53元。

一年不到给员工转账200多万?

经过调查证实,原来这200多万是在支付工资、薪金,该公司试图绕开个税而进行了这200多万的转账,一年不到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835,766.71元。

最终,该公司不仅要把少缴的80多万个税补缴上去,另外还搭上了税额50%的罚款,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实际上,滥用公、私转账,后果可以很严重

除了类似上面案例中的罚款,还可能会涉及到刑事处罚

2018年,武汉某公司法人就因此吃到了刑事处罚。

该案的主角,黄某某是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3-2014年经营公司期间,黄某某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2017年黄某某被抓获,结果,不仅要补缴税款,后续在2018年,黄某某还被判处逃税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转账很正常,但转账要合规,不能乱转。

尤其是涉及到公司的钱和个人的钱的时候,转账并不是想怎么转就怎么转的。

二、公转私,不是想转就能转

公转私,是实务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

但其中有不少情况,是很有问题和隐患的。

有不少老板,卡里缺钱了,转眼叫会计从公户“转”钱到自己卡里,

还有的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的时候,会让员工找些发票,然后以除工资以外的各种名义去转账。

奇奇怪怪的公转私,如果是偶尔几次,额度也不大,

那一般也没有太大问题,而且相对也容易规范解决。

但如果是频繁、大额的情况,那问题可就大了。

频繁或大额的情况,很可能会引起银行、税务的关注。

银行有着企业的流水情况,流水异常是一定会被银行发现的。

我们要知道,对于银行来说,金融安全是第一位的。

所以银行更关心的是企业有没有洗钱、行贿受贿、非法买卖外汇这类涉及经济犯罪的行为。

如果没有,那么问题不大。

那接下来就是税务问题了。

税务关心的又是什么呢?那当然是了。

公司的钱转到个人账上,是借款,还是发工资或者分红?

如果是借款,暂时那没事,但记得按时还。如果过期不还,那就得视同分红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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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借款不要跨纳税年度,跨纳税年度的长期不还,就要视同分红交个税了。

如果是工资或者分红,就要关心有没有扣过个税的问题了。

发工资/分红的时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主要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未尽扣缴义务会被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罪加一等的偷税了: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些问题都没有,那么算是过关了,

如果有的话,那,恭喜喜提连补带罚套餐。

顺带一提,如果是在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等“公转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二条,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洗钱罪、贪污罪等,这时就是刑事处罚的范畴了。

前两年,杭州就有3个人,因为十几二十万的职务侵占而吃到了刑事处罚。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叶某在先后担任杭州某化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与当时的公司财务科科长陶某、以及公司聘任的项目顾问高某合谋,多次通过伪造劳务和技术合同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汇维仕公司套取人民币56万余元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叶洪福分得21万余元,被告人陶林林分得16万余元,被告人高洁分得1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洪福、高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被告人陶林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三被告人均已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陶某、高某结伙,利用三人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公转私,对动歪心思的公司来说,可能造成未尽扣缴义务或者偷税;

对个人,一方面被发现偷税漏税就得补缴并罚款,另一方面情节严重(比如涉及职务侵占等)还可能吃到刑事处罚,这时候即便把偷吃的还回去也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所以说,公转私,不是想转就能转。

三、频繁私转公,也可能有猫腻

私转公,也存在一些很有意思的情况。

当公户账上钱不够了,老板想着用自己卡转点钱过去,这很正常。

但如果一直私转公,用自己卡往公户转钱,那就可能很奇怪了。

公司在做业务,所以不断有营收很正常,

但反过来,个人卡一直往公户转账就很奇怪。

难道是在开公司做慈善?还是说你是哆啦A梦本梦,能不断从口袋掏出钱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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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实务中私转公频繁也并不奇怪,

“老板,我们要还贷款了”;

“老板,我们要发工资了”;

“老板,这笔订单马上得付款了”;

各种情况都可能会导致私转公的发生。

频繁私转公,其背后往往伴随着公司老板用个人卡收款的情况。

我们来看这么一种情况,

某家公司常年没有利润,一直都在亏损。

公司还没倒闭,只因为老板一直往公司账上转钱。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一个企业,在税务上的表现是:连年亏损,没有利润;

可它却一直在营业,甚至用工人数还在不断增加;

加上流水显示老板一直再借款给公司。

这种情况就很像现代版“此地无银三百两”。

生意不赚钱还一直在做,而且它甚至越做越大。

面对此情此景,如果你是稽查人员你会怎么想?

那必然会怀疑老板是不是用个人卡走账,隐瞒了大量收入,

此时就很可能就会来稽查,查到问题就是连补带罚套餐。

2017年6月,眉山市曾发生过这么一起涉税案,

案件的当事人黄某,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于2015年5月到2015年5月期间,在其个人账户与其所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转账,前后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

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

账户间资金频繁大额交易,大大超出了个人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而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明显。

经税局调查,查出黄某通过上述操作从公司“取得”股息、红利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最终,黄某的骚操作既没有“省”下分红个税,反而倒吃了税局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这事并不是税局最先发现的,

前面不是说黄某频繁私户、公户转账,而且金额巨大吗。其动静太大了,2年小2000笔涉及金额12亿,黄某个人账户所在银行“hold不住了”。

银行寻思着这黄某人是不是在洗钱啊?于是该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当地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税局是这么知道的,然后据此查出了黄某的偷漏税行为。

所以说,频繁私转公,千万不要有猫腻

只要真的有猫腻,无论是被税局发现,还是被银行发现,

那就真的会连本带利的把骚操作的不当得利给吐回去。

四、私转私,也需要有合理缘由

私转私,10个里面有9个半都可能涉及偷漏税。

我们先界定下问题的边界,你说夫妻父子之间转账,男女朋友发520红包,哪怕是给天价彩礼,这都是正常的,只要你情我愿就没人管你的。

我们这里说的私转私,说的是涉及企业关系网的转账,

比如高管工资高,然后老板一部分用私人卡去转账。

再比如居间人“不便透露姓名”,所以公司派人悄咪咪地去给居间费

1.私转私可能有很大问题

私转私有一个问题,你为什么给他转钱?

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

亲戚朋友借钱应急等也就算了,两个非亲非故的“陌生人”之间怎么可能会有大额转账呢?

显然,不沾亲,那必然要带“故”。

转账背后,一定是有故事的,尤其是金额较大的情况,没准背后还是连续剧。

这里就有两种常见的情况,一个是居间费,一个是私账发工资

居间费,你不走对公账户。

明摆着就是至少有一方不想交税,或者在严重点说,妥妥的非法回扣,商业贿赂。

不签合同不开票,明显是想着偷逃税。罪加一等。

私账发工资也是类似的情况。

私转私,因为使用场景更私密,涉及的情况也更多更复杂,

但无论如何都要所以更需要考虑转账事由的合理性。

很多人可能会想,那我使用现金总可以了吧?

很可惜,不能,现在5万以上的转账都得经过各种审核的。

今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文件提及5万以上的资金就要复印客户身份证,对客户做尽调

而且私转私金额大一点就要去柜面或者手机网银签订大额支付协议,转账的时候要写事由

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来看大额私转私,就比如居间费,

转账是肯定不行了,得有事由,而且居间人不能“不愿透露姓名”。

那要是想走现金呢?

现在问题来了,比如500万居间费你要走现金,

这500万你从哪取过来是个问题,收款方怎么把这500万存银行也是个问题。

总不可能一直保留着现金,天天买包子买菜这可花不完啊。

上面说的是关于现金/私人卡转账的各种乱象。

各种乱象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用现金会让当事人产生“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反正税局不知道”的错觉。

但真的是这样吗?

实际上,无论是现金还是私人转账的方式,都会涉及到存取和银行流水,动静大了必然会被发现的。

现金/私人转账,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隐匿”。

2.私转私一定要有合理缘由

私转私被抓到,涉及到偷漏税那至少是罚款起步,

2020年,福州市税局处理了这么一起涉税案件,

事件的当事人,某房产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产出租。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在2011年-2017年度大量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房屋租金隐匿房租收入,隐匿账簿、租赁合同等资料,未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3833035.83元,增值税161448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1326.7元、企业所得税2950588.72元、房产税(从租)12860422.34元,印花税132639.6元,共计21772501.29元

最终,因为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不仅要把这2000多万补缴回来,而且还吃到了一倍的罚款,加罚了2000多万。

用老板的私人账户发工资,确实一直有人这么干,而且还不少,

但是吧,用私账发工资,它也确实一直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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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书网上,随便翻翻,都能举出几十个案例,

一旦被抓到,罚款的罚款,判刑的判刑,上面的案例可都是真人说法。

切记,无论是现金还是私人转账,动静大了都是会被定位追踪到的。

所以我们说,现金和私转私的没有那么“隐匿”,抓到就要连补带罚。

私转私,一定要有合理缘由。

五、有哪些公转私、私转公、公转私是OK的?

上面主要在说各种不可取的公转私、私转公和公转私,

但我们并不是说公、私转账不能用,而是不能滥用,

比如以下九种情况,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进行走账,

1.发工资

比如自己的公司给亲人、朋友股东开工资为最常见合理的方式,开工资是最安全的。

注意:企业在发放员工工资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3%-45%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员工差旅报销

公司将差旅费报销款或备用金通过公户转入出差员工个人账户,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注意:符合条件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注意不可长期挂账。

3.税后分红打给股东

企业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再将股息分红提取给股东,只要依法完税,再安全不过。

注意:公司支付分红款时需按 “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通过用工平台、税局代开企业还可以取得相应发票。

注意:个人如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月收入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企业每次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20%~40%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将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先按5%~35%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6.归还个人借款

借款利息能税后扣除,非常实用。

哪怕今年还了明年再借,都合法合理,但要警惕不要陷入“隐匿收入”的误区。

7.向个人采购,个人进行自然人代开

与向公司采购一样,跟个人也能通过向税局申请代开获取合法发票,双赢。

8.向个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9.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个人作为购买方的,收到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个人作为销售方的,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方违约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

道路千万条,合规第一条,只有合规才能使得万年船。

六、说在最后

滥用公转私、私转公、私转私,

不仅后果很严重,而且转账过程也不可能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要想瞒天过海是不可能的,无论是现金还是私人转账都不例外。

谨记,公司的钱不是老板的钱,不能随意转;

现金也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隐匿”,如果要查总是能查出蛛丝马迹的;

年初留抵退税后“留抵退税千把块,转眼被罚几万块”的不要太多,

前几个月印花税改版,要补报补缴的也不要太多。

不要心存侥幸,大数据知道一切。奇怪的想法一开始就要不得,如果是正常经营但缺票等情况,可以考虑捋顺业务或自然人代开、灵活用工平台等途径来进行筹划。

在共同富裕的主旋律中,对正经做生意、为GJ创造GDP和就业的企业来说,一定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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