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本身减轻对国家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发展利益,其本质是通过抑制国家公权力来扩大企业私权利,体现了纳税行为主体财产权利和缴税主体税收利益的冲突; 然而,结合实际,企业在按照税法精神和税法规定降低税负,提升效益的同时,也提升了可税性收入,在理论知识和方式上成为国家税收权力实现的物质基础,这是企业税收筹划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实际效果的增值性为基点,使得公司和国家在税收活动的动态性博弈过程中促成了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利的平衡与协调性,这合乎税法的宗旨和基本精神。在“两权分离”前提下,税法的基础属性可以定位为企业及其他纳税主体向国家履行的公法之债,企业在承担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利,至少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尽量少缴税是符合企业的机构的经济属性和趋利需求的,合乎各国税法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维护的基本精神,这为众多法学学术研究认同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务界所认可。美国汉德法官曾指出: 人们根据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 英国议员汤姆林认为,所有人都有权合理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据法律法规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可以强迫他多缴税. 税收筹划具备促进税收法治化的价值税法的基本要素是协调税收关系,均衡税收主体之间利益,维护国家财政权益和公民资产权益,规制各方税收主体的手段,形成和维护税收法规秩序。税收筹划的运行全过程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中缴税主体和纳税行为主体在博弈中的冲突,在经济上体现为“国家税收的减少”与“公司实际税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实践活动中,正是在这种“冲突”和“矛盾”中彰显税法规章制度的疏漏,为促进税收法制化提供现实基础和检验工具。为此,税收筹划对税收主体动态博弈下的税收法制建设具有积极主动的影响。在税收立法层面,税收筹划有利于不断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公司税收筹划即是纳税主体对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行为,同时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运用税务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内容,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案察觉并改良现有税法的不完备之处,对现行政策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 纳税筹划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最基本的特点,是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与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而不是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还表现在税务机关无权干涉,纳税筹划最根本的做法是利用税法的立法导向和税法的不完善或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筹划;国家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和完善,堵塞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得到减轻税负和降低纳税成本的结果 某企业主要从事对中美大豆生意,这次贸易战,打得都快活不下去了,该公司每月都有大量的美元收入。该公司正常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某年度 1 ~ 5月,每月美元收入分别为 3000万美元、 2500万美元、 2500万美元、 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假设每月最后一日美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分别为 6.8、 6.9、6.95、 6.87、6.88。请计算该公司每月美元收入应当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案例方法 该公司 1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3000 × 6.8× 25% = 5100(万元); 2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1 500 × 7. 491 0 × 25% = 4312.5(万元); 3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2500 × 6.95 × 25% = 4343.75(万元); 4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2000 × 6.87× 25% = 3435(万元); 5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2000 × 6.88× 25% = 3440(万元);合计预缴企业所得税: 5100+4312.5+4343.75+3435+3440=20631.25(万元)。如果该公司能够预测到美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会持续降低,则可以适当调整取得收入所在月。例如,将该年度 1 ~ 5月的每月美元收入调整为 1 000万美元、 1 000万美元、 1 000万美元、 1 500万美元、 2 500万美元,收入总额并未发生变化,只是改变了总收入在各月的分布情况。经过纳税筹划,该公司 1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1 000 × 6.8 × 25% = 1700(万元); 2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1 000 × 6.9 × 25% = 1725(万元); 3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1 000 × 6.95 × 25% = 1737.5(万元); 4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1 500 ×6.87× 25% = 2576.25(万元); 5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 2 500 × 6.88 × 25% = 4300(万元);合计预缴企业所得税: 1700 + 1725 + 1737.5 + 2576.25 + 4300= 1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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