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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股权转换持股平台上翻未认定为股权激励并确认股份支付的合理性

 静思之 2022-12-17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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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根据回复材料: 
 2018 年 12 月,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明确了在颀中科技后续拟进行股改时, 3 个员工持股平台所持苏州颀中股权转换为颀中科技股权。2021 年 4 月,封测有限增资实为子公司苏州颀中的持股平台上翻,是对前期已经审批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落实。
请发行人说明:股权转换价格是否合理、未将股权转换认定为股权激励并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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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回复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员工持股平台奕斯众志、奕斯众诚、奕斯众力上翻到拟上市主体,具体上翻结果如下:

图片

根据评估报告, 封测有限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300,346.80 万元人民币。按上翻后的持股比例计算,上述持股平台在封测有限持有的股权价值为 12,479.57 万元人民币, 与其在苏州颀中持有的股权价值基本一致。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封测有限尚未开展具体业务且未取得任何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其账面净资产剔除对苏州颀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后仅 120.20 万元。此外,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封测有限“颀中先进封装测试生产基地项目” 尚未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相关土地尚未开展招拍挂程序,项目具体的实施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尚未启动股改,上市时间亦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因此,封测有限评估结果无法考虑上述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其和苏州颀中的估值差异较小,具体评估价值对上翻前后持股平台所持股权价值之间的差异基本没有影响。

综上,本次股权转换仅是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约定将持股平台所持苏州颀中股权转换为发行人股权,并非为另外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持股平台所持股份的权益价值在转换前后基本一致, 不构成对员工股权激励,不涉及股份支付

注:本案例为欣中科技科创板IPO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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