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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从IPO案例看高校人员在外兼职的审核关注要点

 基小律 2022-12-29 发布于上海

基小律说:

高校人员兼职情况的IPO案例近年来颇为常见。根据相关规定,非党员领导干部、非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的在外兼职一般不受限制,但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的在外兼职受严格限制和审批,并且根据相关IPO案例,高校人员兼职亦会引起其他问题,例如高校职务发明问题、企业独立性问题、合作研发问题等。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张泽传 苏杭 | 作者

目录

一、前言

二、高校人员在外兼职的相关规定

三、高校人员在外兼职的IPO审核关注要点

四、对拟IPO企业的建议

五、PE投资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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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高校是前沿技术的发源地,企业是先进技术的转化点,两者相辅相成。高校人员投资创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兼职的情形在鼓励科研转化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本文拟结合相关IPO案例,对存在高校人员兼职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监管审核关注问题进行汇总及分析,供各方参考。(注:持股、兼职通常密不可分,审核部门对于高校人员对外投资持股的关注要点详见本团队公众号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文章《从IPO案例看高校人员对外投资持股的审核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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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人员在外兼职的相关规定

经笔者查阅及汇总对高校人员在外兼职的相关规定及政策,就大体方针上看,对于常规的高校人员在企业兼职还是呈鼓励态度,但是如兼职人员身份涉及“党政领导干部”或“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为避免发生贪腐或利益输送等问题,则存在严格限制和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汇总如下:

法律法规

相关条款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三、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四、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五、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

二、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主席令第一〇三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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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人员在外兼职的IPO审核关注要点

(一)案例及问询情况

案例1:禾信仪器(688622)- 2021年科创板上市

案例情况

周振先生,……2009年1月至2013年6月,任上海大学环境污染与健康研究所副所长;2013年7月至今,任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所长;2004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傅忠先生,2014年10月至今,任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任实验师;2004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黄正旭先生,2013年7月至今,任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2009年7月至今,任公司研发中心总监。

李梅女士,2013年7月至今,任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气溶胶研究实验室主任;2009年7月至今,任公司应用开发部经理。

李磊先生,……2014年7月至今,就职于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2014年7月至今,就职于昆山禾信,任研发部项目主管。

问询问题1

周振、黄正旭、李梅、李磊在公司任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暨南大学的相关规定,傅忠在公司任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是否具备担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是否影响发行人人员资产的独立性

回复要点

根据暨南大学、上海大学出具的说明,该等人员无行政领导职务,不属于学校中层及以上的领导职务,其任职符合高校关于在职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在兼职期间未因兼职行为影响其履行学校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未违反学校的保密制度,学校与前述人员不存在人事纠纷。

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人事管理部门,独立负责员工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与上海大学、暨南大学及其关联方的相关管理体系完全分离,并已制定了一整套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暨南大学、上海大学不存在干预公司人事任免和经营管理决策的情形,未对公司人员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问询问题2

发行人的专利发明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包括在申请过程中的)由上述人员作为主要创作人的具体专利发明或著作权情况,是否属于上述人员在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如属于,是否与所属高校约定了相关的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

回复要点

根据暨南大学、上海大学出具的说明,该等人员作为发明(设计)人或权利人申请的或已授予的知识产权中,由高校与公司共有的知识产权,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他知识产权则不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就公司与高校共有的专利,公司与上海大学、暨南大学签署有明确的权利归属协议,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与上海大学、暨南大学就该等专利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纠纷。

案例2:西山科技 - 科创板已过会

案例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毅军在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科技学院、重庆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任教师;2)报告期存在与高校、医院等合作研发情形;3)发行人有7项与手术动力装置相关的发明专利系从郭毅军处无偿受让取得。

问询问题1

郭毅军投资以及兼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发行人核心技术和相关专利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依据

回复要点

就兼职适当性,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科技学院、重庆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分别出具《证明》,该等高校均在知悉并同意郭毅军投资、控制西山科技并担任西山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前提下,聘任郭毅军担任教师职务,郭毅军在校的任职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依据相关规定,对于普通的高校教职员工,其持股并无限制。

就知识产权归属,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科技学院、重庆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分别出具《证明》,郭毅军及西山科技的专利(含已授权及正在申请的专利)不属于其在校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不属于利用高校经费及其他物质条件、人才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存在任何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协议(包括职务发明协议、委托研发协议或共同研发协议等)约定该等成果与高校有任何关系,未发生郭毅军及西山科技侵占高校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与高校无争议或潜在纠纷;相关高校不存在为西山科技承担或变相承担研发费用的情形

问询问题2

发行人在合作研发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形成的研发成果以及权属情况,相关成果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应用,发行人与高校之间的合作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要点

发行人与高校之间开展合作研发,均依法签署相关《产学研合作协议》,协议对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履行情况较好,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案例3:臻镭科技(688270)– 2022年科创板上市

案例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郁发新目前担任浙江大学博士生导师,发行人部分专利受让自浙江大学,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和浙江大学存在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情形。

问询问题1

发行人当前技术或专利等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在浙江大学任职的职务发明等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回复要点

截至本反馈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继受取得的专利共计5项,该等专利所对应的技术均非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专利或技术主要形成过程为:①发行人业务发展过程中多年积累而形成的,该等技术及专利主要由相关技术的主要研发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利用发行人的设备、资源及个人知识、技术储备在各自工作业务岗位上研发而成。郁发新在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专利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提供理论研究路径指导以及基础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存在利用浙江大学物质或技术条件的情形,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在浙江大学任职的职务发明。②通过受让的形式取得。其中发行人出于技术储备向浙江大学采购的四项专利涉及实际控制人在浙江大学任职的职务发明,该等专利系发行人通过竞拍的方式以合理价格受让取得,交易价格公允,该四项专利尚未应用到发行人现有产品中,并非发行人现阶段的核心技术…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郁发新任职院系(浙江大学航空航天学院)出具的《确认函》,对于臻镭科技已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该学院对此不持异议,不存在任何权利主张

问询问题2

实际控制人郁发新在浙江大学任职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并结合其工作内容、方式等说明郁发新是否有足够精力投入到发行人的运营管理中,该等任职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回复要点

郁发新现任浙江大学航空航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郁发新在浙江大学有少量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学时为32学时/年,授课密度不高;同时,其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及理论和实务经验帮助浙江大学培养人才,担任若干名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指导老师,教学工作安排相对宽松;除此之外,郁发新未在浙江大学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发行人的运营管理中。另,郁发新在发行人处任职已履行校外兼职审批流程并取得浙江大学航空航天学院的确认,该等任职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审核关注要点汇总

1.关于兼职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思路:第一,论证兼职人员不属于高校正职领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亦未担任中层领导等职务,规则层面不受限制;第二,取得高校(至少是所在学院)出具的确认函,对前述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特定人员在企业任职。

2.关于独立性。

回复思路:论证高校、企业的管理体系、内控制度各自独立;高校不存在影响干预或影响企业人事任免、经营决策情形。

3.关于职务发明。

回复思路:如确实存在职务发明,则应对相关知识产权予以明确,并约定相关的成果归属,签署相关协议,再由高校出具相应说明/证明文件;如不存在职务发明,则应说明公司相关核心技术的来源(包括是否利用了高校的物质条件等),并由高校出具相应说明/证明文件。

4.关于精力分配。

回复思路:第一,根据教学任务、课时安排等情况论证相关校内工作不会严重分散相关人员的精力;第二,不担任行政职务,不存在额外消耗精力的校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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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IPO企业的建议

就存在高校人员兼职情况的企业,笔者建议提前就以下方面予以关注、准备:

第一,鉴于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企业上市的必要材料,建议企业及相关人员与高校保持良好的沟通,尽可能降低相关证明的取得难度;

第二,对于相关人员的高校职务进行充分自查,如确实属于高校正职领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担任副处级以上中层领导等职务的,则应结合持股情况及个人意愿等确定处理方式(辞去高校职务或辞去企业兼职);

第三,确保企业与高校相互独立,企业应使用自有的内控制度,人员(除兼职人员外)与财产不应与高校存在混同;并且,应确保高校不对企业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第四,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充分自查,核实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并参考前述审核要点回复思路予以处理;其次,应尽量避免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与高校存在联系(例如:相关知识产权系受让自高校),以避免被质疑独立性存疑;此外,如企业与高校存在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情况的,未免纠纷,应当对于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等核心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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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E投资机构的建议

针对PE投资机构而言,如果拟投资的企业存在高校人员兼职情况,在尽调时建议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关注兼职适格性,核查兼职人员的高校职务是否属于高校正职领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属于副处级以上中层领导;

第二,关注相关证明的可取得性,通过管理层访谈等方式确认企业及兼职人员与高校的关系,是否方便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将其作为交割后承诺之一;

第三,通过核查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发明人等情况,委托及合作研发情况并加以管理层、研发人员访谈,核查:(1)企业知识产权(特别是核心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系高校职务发明的情况,如是,双方是否已经签署相关文件约定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2)企业核心技术的来源,是否系自主研发取得;(3)技术研发对于高校是否存在依赖;

第四,核查企业的独立性,确认企业是否使用高校相关制度作为自身的内控文件,企业人员、财产是否可以与高校进行明确划分,企业管理团队的选任、经营决策的作出是否受到高校的影响。


本书由基小律团队合伙人邹菁律师、张泽传律师、周蒙俊律师著作,内容基于作者多年实务经验,涵盖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全过程,欢迎各位基小律的朋友订购阅读!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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