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该省印发了《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提出要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落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设置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在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方面,《实施办法》指出,健全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治疗)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在落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此外,《实施办法》提出,要进一步合理设置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标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住异地工作人员、按规定转诊备案人员、异地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治人员执行参保地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参保人员未转诊备案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相应下调10个百分点;急诊死亡、急诊转住院按住院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实施办法》在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账户使用管理,以及账户资金的转接使用和继承上也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实施办法》明确,将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首次划入额度为每人90元/月,待2022年平均基本养老金发布后视情况补划差额。在职转退休人员,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实施办法》指出,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也可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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