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家设计公司的员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九点上班,六点下班。但我们工作的安排是根据接单情况来的,有急单的活,我们就不得不加班加点。平时,公司上班时间较为宽松,十点前到岗都不会予以处罚,但算加班费就很抠。我因为最近工作上的一些不愉快,决定离职,并提出了结清加班费的主张。经理说,公司规定加班要审批,我没有填过审批表,不能算加班。而且公司是人性化管理,即使偶尔有超时加班,上班迟到不扣工资,足以弥补。我搞不懂,我加班虽然没填审批表,但每次任务的报告邮件里都有详细的加班情况记录,公司领导收到后也都确认的。请问,我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读者 小宋 小宋: 国家对法定工作时间、每月安排加班的上限、加班工资的支付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首先应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单位为避免员工非工作原因滞留单位的时间被计算为加班时间,规定加班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即便如此,如有证据证实员工滞留单位的时间确系单位安排其继续工作的,没办审批手续也不妨碍加班的认定。你主张每次任务完成的报告邮件里都有详细的加班时长记录,公司领导均已收到也已经确认,那对于上述延时加班时间就应予认定。你们公司上班时间考勤的人性化操作可能是基于工作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系企业善意的表达,但这并不代表其已变更了规定的工作起始时间。对于延时加班的唯一的补偿是支付加班工资,而非等量的换休。因此,公司所谓迟到未扣款就可抵扣延时加班时间的说法并不成立。建议你与公司合理协商解决此事。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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