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9月30日《临沂日报》旗下账号“临沂政法”发布的一则消息。作出拘留的是兰山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两业主依法刑拘,对情节较轻的5人进行批评教育。 原因是未经批准擅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人员聚集。进行劝说,仍不服从管理,煽动其他业主聚集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首先,搬出我们的最高法,《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二,通报用到了“未经批准”“擅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这里纠正,《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在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指导下成立,记着是指导,政府的批准或者登记并不是其成立条件,只需在依法成立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即可。 第三,集合地在小区内,根据《民法》典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小区有别于车站、码头、机场、商场,不能等同于一般公共场所。 因此,业主在自己的专属小区内行使宪法的权利,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请问涉嫌什么罪啊? 出警应该有执法记录仪,当时都情况又是如何,是怎样的煽动其他业主聚集挑衅,从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因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该罪。 我自己的小区前几年就筹办过业委会,我参与过其中,很难! 发展商原有的物业管理会百般阻拦,街道出于某些原因也没有积极配合,里面有可能存在利益捆绑,错综复杂,所以一直没有成立起来,现在还是是发展商自己钦定的业委会,自己的物业管理, 回到该案要充分尊重业主对自住小区的自治权利,业主不能置了业,还受气,履行权利,就被刑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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