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 案例1 ![]() 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 (常熟法院)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自己债权的方式拒不执行其应负的法律义务,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规避执行的典型方式之一。本案中,对被执行人以拒执罪判处实刑,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鲜明态度,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被执行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 案例2 ![]() 瞒报偷卖小产权房,被判拒执罪 (赣榆法院)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后,有义务向法院主动报告当前及前一年度的财产状况,并在随后执行过程中及时补充报告财产变化情况。本案中,王某虽是担保人,但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其亦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后,其未于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状况,在案件的后续执行过程中,产生大额的收入未补充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 案例3 ![]() 卖了法院查封的螃蟹 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金湖法院) 【基本案情】 蔡某因与朱某、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湖法院)先后作出民事裁定,对蔡某与张某合伙承包的位于金湖县前锋镇白马湖村的625.5亩塘口内水产品予以查封,查封案值分别为31万、90万、100.4万元,查封期限均为一年。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蔡某、张某在明知塘口水产品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对塘口中养殖的螃蟹进行捕捞出售,销售款约160万元未交由法院处置,而是用于支付承包金及偿还其他债务等,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部门通过对参与捕捞人员的调查走访,,查明了捕捞期间、数量、收购人等初步事实,然后以涉嫌拒执犯罪将案件移送金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蔡某、张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金湖法院于2022年3月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决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对农作物和水产品的查封不同于对房产、车辆以及银行资金的查封,查封物具体情况难以确定,查封后监管困难,实践中被执行人利用这一特殊性私自处置被查封物并不鲜见。本案中,蔡某本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利用水产品查封存在后续监管困难这一特殊性,私自变卖被查封塘口中水产品,妄图逃避执行,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 案例4 ![]() 判你别干你偏干,获刑1年半 (涟水法院) 【基本案情】 刘某建与刘某举因排除妨害纠纷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涟水法院),该法院判令刘某举不得妨害刘芝建对1.8亩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刘某举不服涟水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淮安中院驳回了刘某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刘某举并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仍然在案涉土地上耕种。据此,刘某建向涟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涟水法院采取执行通知、约谈、张贴强制退出公告、拘传等一系列措施,刘某举仍然在案涉土地上实施耕种行为,并明确表示拒不交出案涉土地,严重妨害了权利人刘某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涟水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1月14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涟水法院提起公诉。该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举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遂于2022年6月20日判决刘某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涟水法院多次要求刘某举退出案涉土地,但刘某举对于法院的约谈以及通知拒不配合,仍然在案涉土地上实施妨害权利人行使物权的行为,其一系列行为不仅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更是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蔑视。判决刘某举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又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 案例5 ![]() 欠款近千万仍炒股票、高消费,被判拒执罪 (南京秦淮法院) 【基本案情】 姚某、戴某、庞某、王某与张某的五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秦淮法院)分别判决张某归还四人借款本金共计864余万元及利息。因张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2018年间姚某等四人陆续向南京秦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其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其妻儿名下,但故意隐瞒财产,未向法院如实申报;二是在2018年8月至2021年期间,张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过司法拘留措施后,仍违反限制消费令,出入高档酒店、商场进行高消费;三是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张某控制、使用亲属董某名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转入资金432余万元,累计转出资金411余万元。综合以上情况,南京秦淮法院将张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经依法侦查、审理,该院于2022年5月20日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隐瞒财产未如实申报、出入高档场所进行高消费、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高额投资的三种行为,可谓是司法实践中拒执犯罪行为的“典型集锦”。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其穷尽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依法移送拒执罪审查,消除规避执行、躲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增强执行威慑力,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6 ![]() 四女工刑事自诉最终拿回“血汗钱” (如皋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四名女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如皋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服装厂负责人陈某拖欠的款项,总金额共计3万余元。执行过程中,陈某名下的一辆汽车被法院成功扣押。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在执行干警的组织协调下,陈某于车辆扣押当日当场各给付四人3000元,剩余欠款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于2022年1月15日履行完毕且四名女工同意暂不处置车辆。同时,如皋法院出具《保管财产委托书》,委托陈某代为保管被查封车辆并明确告知其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事项。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四人不仅催讨无果,同时得知陈某竟擅自将法院委托其保管的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3万元且用作他用。心急如焚的四名女工提出了恢复执行申请。面对执行干警的批评教育与再三提醒,陈某仍存侥幸心理,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且拒不交出被查封的车辆。四名女工为尽快拿到欠款,申请了法律援助,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标的额较小且四人想要拿到“血汗钱”的迫切心情。刑事法官、执行法官再次对陈某进行普法教育及诚信教育。陈某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写下了履行承诺书。最终,2022年7月1日四名女工悉数拿到了剩余欠款。 2022年7月6日,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前已向四名自诉人兑现全部案款,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申请执行人拿起自诉武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江苏法院建立“自诉与公诉并行”的拒执打击模式,畅通拒执罪自诉渠道,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行为的长效机制,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真正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 ![]() 案例7 ![]() 借用会计私人账户隐匿财产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新沂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苏某牧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沂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江苏某牧业公司偿还王某借款140万元。因江苏某牧业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公司银行账户亦无流水记录。但执行法官发现公司经营状况与银行流水不符,决定深挖财产线索。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借公司会计私人账户用于公司资金流转。会计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营业收入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消费。执行法院收集相关证据后,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江苏某牧业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常通过借名买房、借户存款等方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本案中,虽然经过网络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院未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各个击破、抽丝剥茧,最终查实并严厉打击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此案给那些心存侥幸,妄图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 案例8 ![]() 私自处分征收补偿款获刑2年 (盐城盐都法院)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陈某某共差欠凌某某200余万元,分三年还清,按月利率1.2%计息,调解笔录中约定如果涉案房屋被拆迁,拆迁款用于偿还凌某某的债权。后陈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凌某某向盐都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盐都法院依法查封了陈某某位于建军中路的房产。2016年7月初,盐城市亭湖区剧场路旧城改造三号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征收该房屋,并于当月25日与被告人陈某某签署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9日仍擅自领取拆迁款人民币313.83万元并私自处分,仅将其中十余万元用于偿还欠凌某某的债务。盐都法院遂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为由将陈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1月15日,陈某某被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盐都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典型意义】 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被政府拆迁后,查封的效力及于拆迁款,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取。陈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领取拆迁款并转移,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 案例9 ![]() 私下交易被冻结股权,公司个人同判刑 (宜兴法院)
执行过程中,宜兴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运输公司持有山东鱼台农商行的股份45万股,遂至鱼台农商行、工商登记部门对上述股份办理查封冻结手续,期限为一年,并立即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因案外人徐某认为其对上述股份享有质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该案暂时中止拍卖程序,该异议后被宜兴法院和无锡中院驳回。因鱼台农商行的股份冻结期限即将到期,宜兴法院委托鱼台法院继续冻结,后又被告知鱼台农商行已将股份托管给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需至山东淄博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办理。委托往来之间,已过冻结期限。宜兴法院工作人员立即至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查询,此时运输公司已将股份转让给了案外人闵某,相互之间转让三次,运输公司与案外人闵某之间仅有转让协议,协议转让价为每股1.8元,但实际无任何付款记录及相应凭证。经评估,该股权价值81万元。 因运输公司、郑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宜兴法院向其发函,要求返还股份、承担损失,但均未有答复。故宜兴法院将上述涉案人员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此期间,被执行人郑某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运输公司支付了全部执行款,该案现已全额执行到位本金、利息、鉴定费等合计96万余元。 2022年1月14日,宜兴法院公开判决运输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六万元;判处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为逃避执行侥幸转移财产,私下无权转让名下的股权,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宜兴法院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公安立案侦查,最终对被执行人公司、个人均处以刑罚,形成了强大震慑,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10 ![]()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被判拒执罪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基本案情】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虽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浦某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其配偶一人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来源:江苏高院 欢迎分享、转发,请点“在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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