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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提醒你,这些殡葬规定你应知晓

 好心态有好心情 2023-01-13 发布于上海

一.公民死亡后办丧地点有哪些要求?

答:1.公民死亡后,丧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到殡仪馆办丧,需火化的办理火化手续。
2.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他迷信用品。

二.公民死亡后安葬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在禁葬范围之外深埋,不留坟头;
2.2018年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公墓的墓位面积和墓碑高度作了限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3.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

三.购买公墓墓位(墓穴)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1.丧属可凭逝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申请购买县域内的公墓墓穴位。公墓管理单位应出具购买墓穴合同书、非经营性统一收据。
2.不得私下买卖墓地。

四.殡葬活动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1.禁止私下买卖土地修建墓地;
2.禁止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3.禁止建立豪华墓、硬化大墓、地宫、住宅式墓地;
4.禁止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5.禁止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6.禁止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五.哪些地方禁止建造坟墓?
答:《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500米内;
3.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4.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六.殡葬服务内容有哪些?如何收费的?
答:1.殡葬有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吊唁厅及设备租赁、遗体美容、公墓墓穴位等;
2.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行政部门制定,收费内容放大公示,接受公民监督。

七.殡葬服务单位或中介参与殡葬活动需注意哪些?
答:1.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对哪些是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作出明确规定)。
2.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比如超过0.8米的墓碑、牌坊)。《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党员干部在殡葬活动中应遵守哪些事项?
答:2013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号召广大党员和干部在殡葬活动中应文明治丧、简办丧事、树立新风、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干部职工去世后,家属应及时向逝者单位报备丧葬事宜。企事业单位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丧主凭火化证明或遗体捐献证明,向单位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党员干部,应按规定办理丧事和安葬,凭公墓安葬证明领取丧葬费。

九.殡葬移风易俗有哪些?
答:倡导丧事简办、文明治丧、节地生态安葬。
1.文明治丧是指丧葬活动文明简朴、环保、科学。不在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游丧,不在出殡沿线抛撒纸钱、祭品、燃放鞭炮,不在规模上讲排场,不在花费上比阔气,不大摆酒席,不雇用多班鼓号,不请乐队戏班。不摆道场不念经,不购置纸质汽车美女等陪葬品,不用兽体祭祀,不迷信风水,不违规在道路沿线、住宅区附近及可视区域违规修建坟墓,不大面积硬化墓体、安装牌坊。
3.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采用树葬、花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地安葬主要是以小于殡葬法规规定的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或遗体的方式。生态安葬主要是以深埋不留坟头、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不使用不容易降解材料,与植物相伴回归自然处置骨灰或遗体的安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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