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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的美国法官有何权力?

 思明居士 2023-01-14 发布于河北




1926年,在著名的迈耶斯诉美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参议院不得限制总统罢免美国官员的权力。

在为最高法院撰写的最详尽的意见中,曾担任过总统首席大法官的威廉·霍华德·塔夫托(William Howard Taft)依靠既定惯例和权力分立原则,裁定威尔逊总统有权罢免某个行政局长,而1876年的法规要求参议院批准此事。

塔夫托认为,总统不受限制的罢免权源于“行政权”和“忠实执行法律”条款。塔夫托说,总统必须依靠下属来执行法律,如果他不能选择自己选择的行政官员,他就不能履行这一职能,也不能承担相应责任。

首席大法官塔夫托的方法基本上与近一个世纪前斯托里法官提出的解释规则一致。在处理宪法的模棱两可之处时,必须探索所有可用的理解来源,包括“国家及其机构的先例情况,州政府的存在和运作,当代历史和当代解释'。

归根结底,塔夫托总结道:“最安全的解释规则是用当代历史来看待特定权力、义务和权利的性质和对象,并赋予每个人与合法含义相一致的力量,人们可以相当安全地实现所提议的目的。”

这些由约瑟夫·斯托里阐明并部分源自古代法律,而罗马法和英国法律的一般解释原则,自美国共和国成立之初就被公认为对法院具有约束力。

纵观美国历史,法官们一直赞同弗朗西斯·培根爵士(Sir Francis Bacon)的古老格言,他告诫英国的法官“要记住他们的职务,而不是去解释法律,不是制定法律”。

但美国《宪法》中没有提到这一基本原则,像联邦制和三权分立一样,它仍然是宪法的隐含规则,它界定了司法职能,规范了法官的行为,是所谓的司法自我约束学说的本质。

由于这一规则是自我强加的,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遵守这一规则并不总是一致的。毕竟法官也是人,受到与任何立法者或行政人员相同的权力诱惑。

那些屈服于这种诱惑的人被认为是司法活动家。法官们无视立法者或制宪者的意图,将自己的偏见解读为法律或宪法,以达成他们个人赞成的决定。

甚至有人认为,法官有促进“道德价值观”的特殊责任,或者所有公民都有权享有某些未定义的、基于哲学的“自然权利”,因此法官可以自由地做出他们喜欢的任何解释,以确保这些“价值”或“权利”。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产生与《宪法》相抵触的司法裁决,斯托里在他的文章中写道,法官不应该“仅仅因为限制问题,就扩大特定权力的构建,超出其条款的公平范围”。

如果法律成为了恶作剧,那么通过行使修正权来纠正错误的力量就在于人民。如果他们不选择采用补救办法,就可以公平地推定,这种恶劣后果比进一步扩大权力所产生的恶劣后果要少。

此外,斯托里说:“不应忽视美国政府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机构之一,背离其权力的真正意义有利于建立新宪法,它正在为人民做他们没有选择的事情,它篡夺了立法者的职能,抛弃了法律揭露者的职能。”

因此,法官有特殊责任维护美国宪法程序的完整性,确保规则得到统一遵守,并使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遵守相同的标准,这意味着美国法官特别关注程序。

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都遵循同样的程序,无论是在进行审判时,还是在解释法规或《宪法》条款时,法官可以理所当然地声称他的个人偏好没有介入争端。

至于法律的确定性,当法官反复改变规则、推翻既定先例和任意扭转意见时,就会受到破坏。

自西方文明诞生以来,这一点就得到了承认。因此,巴比伦人在公元前2100年撰写的汉谟拉比法典宣称:“如果法官审理了一起诉讼,做出了裁决,导致某人被处决,然后又改变他的判决的话,人们把他从议会法官席上撤职。”

这种对程序的严格遵守,也意味着案件的实际结果可能是法官所青睐的,但这是法治付出的很小的代价,严格遵守程序有时甚至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例如,当一个无辜的人被判定有罪或一个有罪的人被判定为无罪时,偶尔会出现这种情况。但人们普遍认为,从长远来看,如果统一遵守适当的程序,正义通常会占上风。

法官们不顾既定的规范和程序,故意试图在每个案件中伸张“正义”,这在美国法律中传统上被视为滥用职权,这种任意性使法律处于动荡和不确定的状态,在司法过程中会引起政治干预,并通过鼓励立法报复而危及司法独立。

参考文献:
《宪法评注》
《美国联邦宪法》
《自由、秩序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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