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发起设立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关于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罗德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施罗德基金注册资本为26,000万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 人民币 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 26,000 | 100% |
| 合计 | 26,000 | 100% |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施罗德基金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施罗德基金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五、施罗德基金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施罗德基金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 关于核准设立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879/c6987756/content.shtml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