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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会酒后宿舍身亡算工伤吗?

 清爽可爱 2023-01-17 发布于福建

【男子年会酒后宿舍身亡算工伤吗?】“参加公司聚会喝酒不幸身亡的,公司就有责任……”,广东东莞,一男子蒋某某参加公司年会后身亡,监控拍下男子疑喝酒不省人事后,三名同事把男子抬回居住的地方。

从现场视频显示,1月7日20时02分左右,两名男子一前一后将一名男子抬进房间,被抬着的那名男子头部下垂,上身衣服被拉到腋下露出肚子,三人身后跟着一名男子。

事发之后,其家属表示本来计划通过当地人社局走工伤鉴定,但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并不配合。目前,当地警方表示,现在这个事情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

第一,本事件中,从法律角度来讲,即使蒋某某的家属反映的情况属实,蒋某某确实是因为参加公司聚会而不幸醉酒身亡的,也很难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可以看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三个要素才能成立,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

通常来讲,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活动并不是作为业务骨干的必然要求,也不是业务骨干的必然职业风险。

回到本事件中,蒋某某的家属表示,1月7日晚公司举办年会,蒋某某在公司食堂吃饭、喝酒,当晚7时50分左右蒋某某不省人事,之后就不幸身亡了,可以看出,蒋某某喝酒只是参加聚会,并非是为了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之下,蒋某某或将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简单来说,由于公司组织的聚会是自愿参加,而且非工作时间,不是在工作场所内,蒋某某过量饮酒,是个人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其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由于蒋某某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是否意味着公司对其死亡没有责任?其实,该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这里就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回到本事件中,虽然从工伤认定的角度来看,由于贾某某是饮酒身亡的,即使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还有可能很难得到支持;在这种情况之下,蒋某某的家属可以换个思路,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出发,该公司作为聚餐组织者,应当对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尽到组织者应尽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因此对蒋某某的死亡需要承担责任。

同时,蒋某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如何,对自己的死亡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说,蒋某某家属可获得哪些赔偿范围和项目?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主张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是造成死亡的,死者家属还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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