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徐律师您好,我和老伴有房屋一套,最近我女儿提出想要这套房子。我们就这一个女儿给她也行,但同时我们也担心房屋过户后,她万一不孝顺再把我们老两口赶出去咋办?我看社区普法说有个“居住权”,想问问您我们房子给她,但要个居住权行不? 【律师回答】 一、居住权是什么? 答:居住权系为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由当事人依法设立,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后,无论住宅的所有权如何流转或被设置权利负担,其他权利人均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离,而居住权人则享有在住宅内居住的权利。 二、如何设立居住权? 1、权属清楚:房屋要设定居住权,首先要明确房屋所有人,如果存在房屋权属不明的情况,居住权将无法成立; 2、签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要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合同中包括当事人姓名、居住房屋地址、居住期限等条款; 3、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设立需要登记,即居住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的居住权不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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