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宋史弥远长期专权的实现,既因为宋宁宗理政能力低下,也是其与宋理宗君相合作的结果。为了维持专权,他建立起一套有别于常规的中枢决策机制。即以皇帝为中心的御前决策重要性降低,都堂和相府成为决策的中心。他既充分利用宰相居于行政枢纽的制度便利,又采取人事控制的手段,破坏了宰执合议的程序,取消了监察和封驳程序;以控制臣僚奏对和舍奏用申等方式实现以自身为中心的信息通进,以检正、都司、枢掾的直属化下行有司之事,从而建立起新的政务处理机制。也正是因为权相产生的基础在于君主的权力让渡,一旦基础动摇,权相政治也就走向终结。南宋权相政治时断时续、或长或短的特点,或许可以由此得到解释。
史弥远是活跃于南宋中后期的重要政治人物,后被称为权相或权臣。学界对其在玉津园政变、宋金和战、霅川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作为和影响论述颇多。这些成果都深化了我们对南宋中后期中枢政治演变的认识。不过以上研究多是聚焦于重大事件、重要转折,而对该时期中枢政治运作的具体过程关注不足。从史弥远长达二十六年的主政历程来看,类似于玉津园政变的历史“突变”毕竟不多,占据主线的依然是日常政务的处理。实际上,一些重大事件的决策也是通过这种看似重复、因循的中枢政治运作而做出的。那么,权相主导下的中枢政治是否形成了新的运作机制?在不同的阶段,该机制是否发生了某些变化?以上问题对于我们深入探究南宋中枢政治运作机制的变迁以及“权相政治”命题均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本文将借鉴学界较为成熟的“政治过程”“政治空间”视角,对史弥远主政时期的中枢政治运作机制及其变化做出探讨。在此基础上,对学界通常论及的“权相政治”命题略作回应。
一、临朝渊默:宁理两朝君主的御殿听政
中唐以降,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确立,皇帝与宰相之间的权力运作更加一体化。皇帝在不断强化最高决策的同时,逐渐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继承了这一趋势的宋代君主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全国行政首脑,其在中枢运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代的中枢政治运作正是以皇帝为中心,以宰相、执政、台谏侍从等官员为辅助而完成的。而御殿听政是君主最常用、最重要的理政方式,也是其与宰辅、侍从、台谏等不同层次臣僚当面交流的重要空间。视朝方式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军国政务的处理,也反映着中枢权力结构的变动。在史弥远当政时期,皇帝视朝与臣僚奏对均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御前决策的影响力降低。
南宋君主的听政流程继承自北宋。宁宗虽然生性不慧、性格懦弱,却是极为遵守祖宗家法的人。首先,宁宗视朝的频率并不低。李安行曾经上言:“陛下双只皆视朝,而延访之时不久。”这里说的“双只皆视朝”,当是指除了固定的节假日、丧礼外,日复一日的视朝听政宁宗都能坚持下来。李安行虽然对其“延访”时间短促提出了批评,但也表明宁宗并不是一个荒怠君主。魏了翁也说,宁宗晚年“将倦于勤,犹日御前后殿”。宁宗早朝的持续时间,“率在卯辰之间”,即开始于卯时,结束在辰时,基本与北宋诸帝相同。在奏事的班次上,则相对减少。宋廷对每日视朝的班次和总班数有规定,但一般不限定各班奏事的时间。这就导致班次靠前者用时过多,以致班次靠后者常常无充足的奏事时间。元丰改制后的班次为:三省、枢密院、尚书六曹、开封府(临安府)、审刑院(大理寺)、群臣等。其中三省和枢密院的分班、合班屡次变迁,至宋孝宗以后,确定为合班奏事。宁宗时期一般每日引对三班以内,且经常不能足数引对。嘉定六年(1213),真德秀向宁宗谏言,早朝之时,“闲遇两班,多从隔下,既进复却,或至再三……臣愿自今……仍诏宾赞之臣,虽有两班,皆令宣引,则下情可通而上听无壅矣”。当时两府合班奏事,共占一班。在此之外,还可再引导两班。但“闲遇”两字表明引导两班上殿的机会不多,即使被安排了班次,也经常被隔至次日奏对,甚至三番四次的隔下。也即宁宗早朝之上,多数时候仅有两府宰执一班奏事,其奏事时间几乎占据了全部早朝时间,以至于其他臣僚没有充分的奏对机会。
嘉定十七年(1224)闰八月,理宗即位,皇太后杨氏垂帘听政。这一时期视朝的方式做出了相应调整。据《宋史全文》载:闰八月二十六,皇太后、皇帝始御素幄,垂帘听政。九月十二,皇太后、皇帝便殿垂帘。九月十三,皇帝御便殿。十六,皇太后、皇帝御便殿垂帘,宰臣率百官请皇帝御殿。理宗下诏:只日权御后殿。可知,两次垂帘日期间隔为四天,均为双日,不禁让人想起仁宗即位之初刘太后垂帘听政的制度。考虑到南宋君臣往往效法北宋故事,这里的每隔四天垂帘可能就是效法乾兴年间五日一垂帘的典故。宝庆元年(1225)二月,魏了翁奏言:“尝诏侍从、两省、台谏、卿监、郎官,日轮一员面对。意虽甚美,然践祚累月,方闻诏旨。诏旨至今,又数月矣,而对者仅及十余。盖由一旬之间,双日不坐,御殿之日,止引一班,故对群臣之时稀疏寥阔。”下文又言:“陛下自即大位……帘帷侍五日之听,所以示民有尊。”“双日不坐”即是理宗所说的只日御后殿。“帘帷侍五日之听”是指每五日一次与杨太后垂帘听政。可知,垂帘时期的制度是遇只日皇帝御后殿视事,同时每隔四天同皇太后御便殿听政。其中,理宗只日御殿之时,仅在两府宰执奏事之后引导一班轮对。
同年四月,杨太后撤帘还政,“嗣君可日御便殿听政,今后更不垂帘”。视朝频率恢复为每日御殿,奏对班次则延续垂帘听政时的数量。如魏了翁上奏云:“赞者以新制引一班上殿,閤门报无公事,则大驾已兴,陛楯皆出。此人主御朝之事也。”又云:“祖宗时,轮对群臣及见辞官,率是两三班,或食已再引。自比日以来,创引一班,罕所咨访。”总之,宁宗和理宗在御殿频率上虽未见减少,但奏对班次比之于北宋诸帝要少一些。就奏对制度言,孝宗以后实行的两府合班奏事,实际上为其他机构腾出了一定的班次,但这一时期仍然引对较少,一般在二府奏事后仅引对一班或两班。这就导致了皇帝与宰执以外的臣僚面对交流减少,容易出现政情壅蔽,对政务的直接裁决也相应减少。
御殿听政固然为君主提供了裁决政务的重要政治空间。不过,政治运作不只依赖于制度规定,更需要身处其中的人参与。制度与人事的互动最终决定了政治的实际走向。我们不仅要关注君主听政的频率、时间,臣僚奏对的班次,更要关注处于权力顶端的君主在朝堂之上的具体作为。对宁宗来说,其临朝听政的总体表现就是“端拱渊默”“渊默无言”“当宁恭默”。他采取这一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其理政水平较低,不具备乾纲独断的能力,至多对宰执大臣提供的解决方案表示认可。另一方面也和宁宗所受的教育训导有关系。经过多年的经筵讲读等训导,他基本认同士大夫灌输的“委任大臣,政出中书,万事坐理”的理政模式。嘉定十二年(1219),他曾经在经筵上和袁燮专门讨论“择宰相”的话题。宁宗的看法是:“人主择宰相,宰相择百官,为治之要道也。主好要则百事详,主好详则百事荒。”宁宗认为人主需要掌握为政的大要纲领,这个纲领最重要的是选择一个好的宰相,人主不需要亲临庶务。刘爚也说:“陛下临朝,渊默无言,必谓大臣进呈不待咨度,群臣献言当经中书。”可见,宁宗认为在宰执大臣进呈取旨过程中,君主不需要对臣僚有所咨询,只需表示认可即可。臣僚的上言也要经由中书来处理。故宁宗的临朝渊默一定程度上也是坚持自己的理政原则。卫泾、真德秀等人曾经强烈建议他改变渊默不言的做法,但是宁宗不为所动。
理宗在这一时期的临朝表现与宁宗相似。如魏了翁所言:“臣每旦侍立,但见陛下渊嘿临朝,顷刻而罢,未尝躬亲听断,屈己访问。”黄震也指出,理宗即位后,“仍委旧辅史弥远,渊默十年无为”。李鸣复言理宗“端拱无为,一听大臣之筹划”。不过理宗的“渊默无为”并非因为其理政能力低下,更多的是一种自我保护的策略。出身于宗室旁支的理宗完全是由于史弥远的拥立而登上皇位,其政治根基浅薄,在朝中并无多少支持的势力,唯有依赖于外朝的史弥远和内廷杨太后。此时的这对君臣已然结合为利益共同体,彼此都需要获得对方的支持。故在这十年间,理宗基本保持自我韬晦,不仅默许了史弥远的专权,还不断给他加官晋爵。他的这一做法既保护了自己,又转移了臣僚对其即位合法性的质疑。他对杨太后也表现的极为孝敬、恭顺。据他自言:“恭圣既【传正】御慈明,朕昏定晨省必严,每献飨景灵宫,出告反面,必肃【礼仪】。机务余暇,必数请开宴,以致天下之养。内廷事,必先取【决】。中外文书,必先陈白。”正因为有此难言之隐,其在朝堂上的表现也就可以理解了。
正是在君主的视朝班次有所减少,临朝渊默的情况下,长期独相的史弥远利用宰相居于行政枢纽的制度优势,又采取多种手段,使得中枢决策的实际中心转移至都堂,建立起以自身为中心的中枢运作机制。
二、权属一人:以宰相为中心的中枢政治运作
史弥远建立的有别常规的中枢运作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
(一)以宰相为中心的奏对与文书运行
奏对与文书是君臣交流信息,商议裁决政务的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的运转均以皇帝为中心,而史弥远上台后则确立了自身的主导地位。首先,他沿用自孝宗以来的二府合班奏事制度,确保御前会议中不会出现枢密院长官分班奏对,杜绝分权牵制的可能。由于宁宗、理宗一向临朝渊默,史料中保存的御前会议非常少,但目前所见的少量事例都是两府大臣合班奏事。如嘉定二年(1209),许奕临时代替章颖出任经筵官,“一日,宰执奏事,上迎谕曰:'许奕进读极佳,其遂除之’”。又如嘉定十七年(1224)正月,“宰执奏事,宁宗忧形于色,历言竑溺女嬖、狎群小、傲诞淫亵数事”。宝庆二年(1226)八月,史弥远等上言,请求将济王赵竑追降巴陵县公。十一月,史弥远等进呈皇太后杨氏尊号为寿明一事。以上均是宰执集体奏事,史弥远作为唯一的宰相,位阶最高,自然在决策中居于核心位置。奏事结束后,宰执一般会退至都堂继续处理政事。如绍兴三年(1133)臣僚言:“今宰相兼知枢密院,系同班奏事,同堂治事。”枢密院的边防、兵机等事,“如事体稍大,三省、密院官同议进呈,退,同批旨奉行”。绍兴四年(1134)六月,参知政事也被允许同议军务边事,并规定所有的枢密院边防、兵机事,“令三省官通书检”。可见,二府同班奏事、共同取旨后,枢密院所辖军务也需要两府大臣共同签押、“书检”。合班奏事、同堂治事的制度,有利于兼听广纳,集合群智,做出更为准确有效的决策,同时对于宰相来说,可以保证自己的意志贯穿于奏事、取旨、出令的全过程。故除了在秦桧去世后有所反复外,在秦桧专权期间和孝宗以后一直坚持实行。而史弥远长期独相并兼任枢密使,也充分利用了这一制度,使得自身在御前会议和中枢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
奏对渠道之外,臣僚还可以章奏的形式上书皇帝,表达政见。史弥远则采用多种手段,使得文书通进尽量多地集中到宰臣,而不是皇帝。其中最有效的做法是舍奏而用申。如魏了翁言:“自故相钳制中外,事无大小,或用私书,或用申状,惟不得奏闻。”王迈对宋理宗说:“郡国之文书,大率有申而无奏。陛下一切容忍,若罔闻知。”张端义上疏曰:“诸路诸州,止申都省,书废奏闻。诸将诸军,但书使臣,自损衔位。文移施行,因讳史诏之诏,至于易照而为证。军器舟楫,因避史浩之浩,至于易号而为记。”宋代各级官员向朝廷上言时,通常有奏和申两种文书可供选择。奏指章奏,是官员向皇帝进言陈事、道贺谢恩之类的公文,包括奏状、札子、表、疏等,均可直达皇帝。而申指申状,是官僚系统中下级向上级汇报的公文,不可直接上达皇帝,但可送达宰执。史弥远令群臣用申状而不用奏状,或者直接用私书,以控制臣僚与皇帝之间的信息通道,使得各项信息汇集于宰辅,便利于个人专权。于是我们便看到,无论是在嘉定年间的对金和战讨论上,还是之后对忠义军的决策过程中,臣僚和各地将领都会致书史弥远,即使其已经向皇帝进呈了奏状。如绍定年间,时任知滁州的赵葵常常致书史弥远而很少上奏皇帝,史弥远也常以私书的形式向赵善湘、赵范等将领做出指示。即使位列执政的葛洪也以私书向史弥远提出建议,如《与庙堂议乞决意诛逆全事》等。
借助于对文书通进渠道的控制,在具体的政务裁决中,史弥远得以绕开皇帝,实现个人专权。在官员的除授任命上,“不待过中而先行”。执政、台谏、侍从、给舍以及三衙、京尹等机要官职,例由人主亲擢。“今或私谒,或请见,或数月之前先定,或举朝之人不识。”对于被弹劾官员的罢官诏令也敢于藏匿不发,令其公然留任。在政令文书的颁行上也尽可能绕开皇帝和其他执政。“其有事关机速,则上不伺奏禀,下不俟勘当,而有云尚先行者矣。凡所谓奉圣旨依,奉圣旨不允,有未尝将上,先出省札者矣;有豫取空头省札,执政皆先佥押,纳之相府,而临期书填者矣;有疾病所挠,书押之真伪不可得而必者矣。”省札即是由尚书省下发,宰臣用于处理日常政务,特别是常程细务的文书。但是也需要向皇帝“具奏取旨,方可行下”。史弥远对此则不在意,既不向皇帝奏禀取旨,又不下发相关机构勘查研究,直接行下,当时被称为“尚先行”。刘克庄曰:“天下事皆上尚书裁决而后奏御画旨,谓之尚先行。”并指出这种做法在史弥远主政时期“习以为常”。可知,史弥远作为唯一的宰相,无论是机速事还是常规事务,在经过他裁决之后就直接付诸施行,事后再上奏皇帝“奏御画旨”,也即在事后补上皇帝“画旨”的流程。这一做法实际上绕过了皇帝的决策过程。在此过程中,给舍封驳之职也就形同虚设,“缴驳之职几废”。“奉圣旨”是省札的程式用语,表示其后引述的命令秉承自皇帝的旨意。但史弥远却并未进呈取旨,直接按照自己意志以省札行下。省札的下发也需要由在职宰执集体签押方可生效,这时候则先由执政签署,纳之史弥远府邸,临事时再填写上具体内容。事实上是以一人独断取代了宰臣集议、共同负责的制度。可知,在人事除授和政令颁行过程中,史弥远都居于中心的位置。这不仅侵夺了皇帝权力,也挤压了执政大臣的参议权。
(二)执政、台谏私人化
在中枢政治运作中,执政和台谏发挥着参议决策、谏言纠偏的重要作用,史弥远则运用各种政治手腕使得执政台谏成为个人专权的工具。如嘉定七年(1214)陈宓所批评:“所用之人非亲则故,姻娅之外必贻讥三同;大而执政,必择易制之人,要而台谏,必用谨默之士,都司枢属机政所系,无非亲昵之私,逢迎之党。”关于史弥远对台谏的掌控利用,学界已论述较多,本文无需赘述。仅就执政而言,绝大部分都与史弥远关系密切。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史弥远在嘉定年间的专权和宝庆以后的专权仍有着程度的差异。嘉定年间担任执政的先后有:雷孝友、娄机、楼钥、章良能、宇文绍节、郑昭先、曾从龙、任希夷、宣缯、俞应符、程卓、薛极等十二人。这十二人中,除了俞应符和程卓执政时间短、关系网络不清楚外,其余十人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一是与史弥远关系密切者,如雷孝友、楼钥、章良能、宣缯、薛极等,其中宣、薛二人最得史弥远信任。其二是曾任东宫官的太子系官员,如娄机、曾从龙。但史弥远为太子老师,两人在诛杀韩侂胄过程中密切合作,同是最大获益者。他们构成了利益共同体,直至嘉定十三年(1220)太子去世。其三,与道学有渊源者,如郑昭先、任希夷、宇文绍节。以上三类,史弥远一系占据了一半。若结合当时的统治政策分析,娄机、宇文绍节等都是韩侂胄北伐的反对派,与史弥远的对金政策一致;郑昭先、任希夷的上台则是史弥远反对党禁,是其崇扬道学的具体表现。郑昭先性格胆小谨慎,担心得罪史弥远。叶绍翁评价他“纯谨人也,不敢妄有指议”。任希夷入枢府后,也不见有所作为,“议者颇讥其拱默”。史弥远将两位容易掌控的人置于显耀之地,既可以彰显自己对道学的大力表彰,获得尊儒重道的美名,又不放松对朝政的掌控,使道学家空有其名而难得其实。由此可见,史弥远在宰执群体中的主导地位无可撼动。尽管如此,史弥远为首的宰执群体毕竟容纳了一些异己力量,使其主政得到部分士大夫的支持。最近,小林晃撰文指出,成立之初的史弥远政权并未看到强权的倾向,而是以士大夫官员的支持为基础来进行政权运作。嘉定十一年(1218)泗州之战的惨败是史弥远政权朝着更加封闭性发展的转折点。至嘉定十四年(1221),郑昭先、任希夷一起被罢免,之后福建、朱门系人物便从执政集团消失,此后史弥远的姻亲、心腹宣缯和薛极等人陆续进入执政集团,“以史弥远为首的极为封闭的文件行政流程和执政集团最终得以形成”。小林晃主要从宰相安排心腹以统制国防的角度论述史弥远专权的特点。若核之于台谏官人选以及下文将要论及的都司枢掾人选变化,小林晃的观点似也需再作思考。不过,仅就执政人选而言,宣缯和薛极两人确实对史弥远的专权体制运作影响重大。
而自理宗即位后,执政人选的私人化愈加凸显。宝庆、绍定的十年间,史弥远的两大心腹宣缯和薛极牢牢占据执政的位置,并长期以参知政事兼任枢密院长贰。新增加者仅有葛洪、袁韶、郑清之、乔行简、陈贵谊五人。这五人中的四人与史弥远有着同乡之谊。郑清之是明州鄞县人,史弥远将暗中培养皇侄贵诚(后来的理宗)的重任交给他,可见对其信任之深。郑清之也是五人中唯一兼任枢密院长贰者。袁韶也是明州人,“始以史同叔同里之雅,荐以登朝,尹京”。绍定元年(1228)十二月,除同知枢密院事。葛洪与乔行简同为婺州东阳人,都曾经从学于吕祖谦。葛洪文集中收录有送乔行简上任的送别诗,与胡榘的应和诗。可知,其与史弥远的心腹胡榘也有往复。乔行简在处理宋金关系上的立场与史弥远很接近,是其执政的重要原因。婺州可以看成是史弥远的大同乡范围。刘克庄言:“宝、绍间一相擅国,所拔之士非鄞则婺,其言曰闽人难保。”可见史弥远对同乡的任用之专。唯一的“闽人”即陈贵谊,他于绍定五年(1232)七月自礼部尚书除同签书枢密院事,位阶最低。他进入执政的原因当与理宗自主权力的增长有关系。但在当时的宰执群体中,史弥远系已经占据绝大多数,陈贵谊的参与尚不足以动摇其地位。整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执政少数化和来源以心腹同乡为主都表明其对朝政的控制更为稳固专断。
(三)检正、都司与枢掾的直属化
除以上两个层次外,史弥远专权的实现还特别有赖于一批直接负责军国文书事务的属官,即检正、都司和枢掾。检正、都司之所以如此重要,与三省制恢复后,尚书省成为政务运行的重心以及南宋初年三省合一的体制变迁关系密切。
都司是指尚书省左、右司,亦称左右曹。常设官职为尚书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这些郎官总称都司官,亦简称都司。所谓“天下事上于政省者,无不关都司”,可见其在国家政务运行中的重要地位。都司的主要职能在于协助宰、丞管理六曹事务,并进行检核监督。其处理政务的流程一般是先由诸房省吏点检条例,初拟出处理办法,经都司郎官验看押讫,再由仆射、丞判笔签书。检正是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的简称;三省合一后,因中书门下省的事务剧增,宰相精力疲耗于案牍,以至于军政急务往往稽缓,便仿照熙宁故事,增置检正两员,“其请给、人从,并视左、右司,序位在上”,负责“检举催促”中书门下省下属六房事务。实际运行中也参与一些较低级事务的处理。后省罢。绍兴二年(1132)三月复置一员,此后沿袭不废。
孝宗即位后,令检正、都司、检详官分掌三省、枢密院诸房的“书拟”事宜。其中尚书省诸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看详赏功房,令都司分房书拟;中书门下省诸房,令检正书拟;枢密院诸房,令检详书拟。“书拟”是指根据相关条例和诸房事务类别,拟写初步的处理意见,送至宰执“请笔”,以供其参考。从“书拟”到“请笔”的过程中蕴含着某种弄权的可能。韩侂胄当政期间,委权于苏师旦、史达祖等人,都司失职。史弥远上台后,“虑其权之分于六曹也,每事必付检正、都司”,使之成为自身固位专权的工具。
那么,检正、都司是如何助力史弥远实现专权的呢?据魏了翁言:
凡文书至省,必分入检正、都司,拟一呈字。宰相命之拟,则检正、都司犹云合与不合送部勘当,或且候。若“合”字得笔,然后别拟送部。部中据事勘当上省,则检正、都司之拟如前,而易“勘当”曰“指定”。部中据例指定,则检正、都司又云再送部,有无似此的然例;而虽令指定,不敢明白。盖开两端以听所择,则事或可行;订一说以必其从,则反以坏事。是以近者累月,远者一二年,大抵多为迂回,故作沮难,实以为上下市恩、官吏受贿之地。
魏了翁指出,在日常政务的处理中,检正、都司是凌驾于六部诸司之上的,他们可以指令部司对政务做出调查审核并提供初步的解决方案。但是即使六部已经依据先例做出方案,检正、都司仍反复要求部司勘查核实,或者令其提供不止一种方案。其目的是将六部诸司对具体政务的处理权上交给检正、都司。在交付有司处理之前,检正、都司需要“拟所判赴仆射请笔”,也即呈给宰相最终裁决。检正、都司逢迎宰相所好,故意不提供唯一的处理方案,而由宰相亲自圈定结果。这样便将日常政务的处理权上交给宰相。宰相下行有司事务,收揽事权的做法,对于中枢运作的影响是较为消极的。常程事务的处理会出现文书往复、上下迂回、虚耗岁月的弊病。对于重要的机速事则既不奏禀君主,也不下发部司勘当,由而检正、都司直接处理行下。如此,无需皇帝、执政和部司官员的参与,宰相和检正、都司等少数人即组成决策的实际中心。尽管这些变通性或临时性举措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宰相当政时期,但对于独相的史弥远而言,往往成为他排除皇帝与执政,实现专权的手段。故张端义批评道:“苍头庐儿之请笔,罔上不道,罪状非一。”叶绍翁言:“自时相用事,始专任都司,都司权居台谏上。既未免以身任怨,故蒙天下之谤。”士大夫对以少数人裁决政务的局面批评颇多,如真德秀道:“比年政令之间,或有更革,往往过为秘密,不暇参酌群言。”柴中行言:“今日之事,人主尽委天下以任一相,一相尽以天下谋之三数腹心,而举朝之士相视以目,噤不敢言。”
史弥远当政时期担任检正、都司的人选已不可尽考,但其四位心腹即被称为“四木”的薛极、胡榘、赵汝述、聂子述均担任过检正或都司。嘉定年间的多数时间是由“四木”担任检正、都司官。其同乡袁韶在嘉定十三年(1220)前曾担任右司郎官。此外,陈宗仁、林介均以行贿史弥远而官至都司。陈宗仁任官时间尚难以确定,林介大约在绍定四年(1231)之前担任都司,《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中可见其名字。绍定六年(1233)二月,赵范曾任工部侍郎兼中书门下省检正公事,而赵范与史弥远关系十分密切。余铸也担任过户部尚书兼检正,“以操切合权奸……出入都省,盖踰十年……大化既更……铸独漏网”。可知在端平之前的十年间,余铸一直担任检正、都司。总之,在史弥远当政的二十余年间,其心腹基本垄断了检正、都司的职位,而事事请示的制度便利了个人专权的实现。
检正、都司之外,史弥远对枢密院承旨司的控制也较为牢固。枢密院承旨司为枢密院最重要的部门。其长贰为枢密都承旨和副都承旨,另有枢密院承旨、检详文字等官职,以上通称为枢掾或枢属。枢密副都承旨负责“承宣旨命,通领院务。若便殿侍立,阅试禁卫兵校,则随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可知,其最主要职能是承接、传宣机要密命,总领枢密院事务。还可以直接承接皇帝旨意,授以有司执行。其对于枢密院的重要性较之检正、都司之于三省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史弥远长期以右相兼任枢密使,加上两府合班奏事、同堂治事,枢密院的军务均经其参议裁决。承旨司的长贰人选也为其掌握。嘉定年间,史弥远的心腹“四木”均担任过都承旨或副都承旨。他的同乡兼同年赵希言“累迁秘书丞、著作郎、军器少监,皆兼右司,又充密院检详,为宰属、枢掾凡六年”。此外,据小林晃考证,韩杕、吴格、朱在等人也担任过以上职位,而这些人均与史弥远关系密切。宝庆、绍定年间可考者仅有赵葵、史宇之两人,但这两人均是史弥远极为信赖之人。绍定四年(1231)八月,赵葵赴枢密院禀议,曾被任命为枢密副都承旨,不久晋升兵部侍郎。绍定五年(1232)后,史弥远三子史宇之也被任命为枢密副都承旨,一直到史弥远去世。
三、政归私第:决策空间的进一步转移及其限度
随着史弥远专权的稳固,其决策空间从都堂进一步转移至宰相私第。这一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呢?小林晃注意到绍定三年(1230)十二月理宗命史弥远十日一赴都堂的诏令,并结合张端义奏疏,认为这并非史弥远失势衰落的标志,而是其专权的延续。这一观点很有启发性,著者基本赞同。不过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史弥远长期因病退居相府,是否对其专权的维持完全没有影响?同时小林先生的观点尚有若干剩义值得挖掘。首先,史弥远究竟何时开始退居相府理政的?宋理宗为何要在绍定三年(1230)下发这一诏书?其次,退居相府后的史弥远通过哪些手段来维持其专权?韬晦近十年的宋理宗是否会有所动作?我们需要回到当时的政治形势中才能对这些问题获得比较准确的理解。
揆之于情理,随着专权机制的完善,即使史弥远每日赴都堂治事,他仍然是决策的中心,为何要将其转移至相府呢?况且在帝制时期,皇权至高无上,皇帝作为终极权源的观念更是天经地义、不容动摇。若贸然将中枢决策空间转移至私第,常被士大夫视为目无君上的大逆不道之举。故有必要寻找一个合理的理由或契机以掩人耳目。史弥远选择的是以身体健康危机为由,请假家居理政。据说史弥远的身体状况在嘉定年间就出现危机,而在宝庆、绍定以后愈加严重,使其不得不告假居家。魏了翁言:“乃自近岁养疴不出,视为常事。嘉定间数以称疾在告,犹不过数月。而五六年间,威势已成,遂至决事于房闼,操权于床笫,人莫知其存亡。”该上封事上于端平元年(1234),这里的“五六年间”当指绍定元年(1228)以降的五六年间,史弥远居家养病,中枢政务的处理也随之转移到相府。而张端义奏疏言:“自庚寅称疾不朝,闭政事堂者五年,移枢密院于私第,虽在气息奄奄之中,尚开卖官鬻爵之市。”据此,则史弥远称疾不朝,关闭政事堂,退居相府始于庚寅即绍定三年(1230),但是自此至绍定六年(1233)史弥远去世仅有三年,尚不足五年。若据魏了翁的说法,便无此矛盾。故史弥远退居相府的时间应始于绍定元年(1228)。这也与《宋史》本传中的记载相吻合。即“绍定元年……夏,得疾,累疏丐归,不许”。其他人对史弥远养病不出、决事于私第的记载也可证明。如绍定四年(1231),袁甫言:“然而中外多事,国步孔艰,宰臣之勤劳,亦已至矣。三数年来,积劳成疾,犹不避事,陛下正当深加体恤,以全君臣之谊可也。”据此,则从绍定元年(1228)以来,史弥远已经积劳成疾,但他仍然抱病理政。
既然绍定元年(1228)以来史弥远已经称疾不朝,为何在绍定三年(1230)十二月宋理宗会下发“十日一次赴内引”的诏书呢?其原因之一,是以理宗诏书的方式来回应朝臣对其长期家居理政的不满。如前述袁甫的封事虽然上于绍定四年(1231),但是史弥远长达二十余年以独相主导朝政,令其退居让贤之意当在此前已经酝酿。周端朝在绍定五年(1232)则明言:“今三十年,宰相名位已极,若不及精神之未衰预拟一贤者为之代,玩愒既久,国事日非,上伥伥然莫适与谋,近习捷出而乘之,则后患余祸终未歇也。”周端朝认为史弥远应该适时选任接班人了。这反映了部分朝臣的看法。这一建议对于权力欲强烈的史弥远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史载:“相得书,忿懥甚。”当时的执政大臣对周端朝说:“诸公过矣!辛苦燥烈,彼能茹纳也。冲撼击撞,彼能顺受也。若使之避权去位,则深犯其所讳耳。”而宋理宗令其十日一次内引奏事,既是向同僚表明晚年的史弥远仍有足够的精力入朝理政,又以诏书的形式堵住了臣僚的舆论请求。其次,史弥远的身体状况可能一度好转,基本能够恢复入朝奏事。叶绍翁记载:“史病手足不能举,朝谒遂废,中书要务运之帷榻。”米巨秀为其诊断后,指出:“必得天地丹而后可,丹头偶失去,历年莫可访寻。”后来他偶然得到“丹头”,遂调剂丹药。史弥远服用后,“身即轻,遂内引。及史疾再殆,天地丹已尽,遂薨于赐第”。这一记载有荒诞不经之处,不可尽信,但史弥远的肢体瘫痪之症一度好转,或许可信。所以他才能够身轻“内引”。这正与理宗诏书中的“史弥远入见,敷奏精敏,气体向安……可十日一次赴内引,入堂治事”相互印证。否则诏书中的“敷奏精敏,气体向安”便不可理解。故绍定三年(1230)十二月的诏令当是为了回应臣僚的舆论,又因为史弥远病情一度好转而做出的制度调整,并非表示其之前一直参与正常朝参,此后才开始居家理政。
那么,在相府而非都堂的政治空间中,史弥远是如何维持其对中枢的掌控的?一方面,原来以自身为中心的文书通进和政令颁布渠道依然会运转,只是这时转移到了相府,史弥远更加依赖私人书信甚至空头省札来裁决政务。所谓“边报驿骚,共政之臣有不及知。省札通签纸尾之押,悉从预请”。又如,朝见朝辞是臣僚面奏皇帝的重要途径,这时则受到史弥远的阻隔,各级官员转而奔赴相府。张端义言:“监司郡主之朝辞,此人主临轩亲遣之制,私为沮格,不容一至殿廷。即降任满奏事之旨,及趑趄相府,动涉半年,必候见而去,使陛下不得以申诫谕之令。承诏群臣之到阁,此人主询求民瘼之时,未进入国门,状未经閤门放见,轻车潜入,径谒相府,得贿进拟,卖弄除目,使陛下不得以示予夺之公。”张端义的上言当具有一定的可信度。故魏了翁批评史弥远“深居独运,以机务之夥而付之二三阿谀顺指之人”。
此外,卧榻之中的史弥远对于身边亲近人员的依赖性更强。史料显示,其两子在此阶段扮演着重要角色。史弥远共有三子,长子宽之二十五岁即去世,一生不显。次子宅之、三子宇之均受其荫庇,入仕为官。在宁宗去世当夜,史宅之受史弥远指派,与郑清之父子共同参与拥立理宗的机密行动,政治经验丰富。此时,史宅之的工作之一是代拟官员的升迁与除授。“况宅之方其父病时,代拟除目如絛;及其病棘时,侥觊恩赏如僖。”吴昌裔认为史宅之的角色与蔡京之子蔡絛无异。史宅之有时也秉承父意修改学士院所草拟的诏书。如绍定四年(1231)临安大火,连太庙也被焚毁,相府却安然无恙,这引起了士大夫的强烈不满。理宗被迫下罪己诏,不过学士院所草罪己诏中有史弥远不满意的词句,史弥远遂令宅之径直修改。史宅之还辅佐史弥远对军国重务做出决策。如绍定三年(1230)十二月下诏伐李全的决策过程中,既可见史弥远仍居于决策中心,又可见史宅之的重要作用。据郑清之行状记载,泰州失守后,执政薛极、葛洪、袁韶不知所措,郑清之认为应该立即任用赵善湘、赵葵和赵范三位大将,命令他们合力抵挡,必须“即日处分”。三人赞同,遂一起上奏理宗。上深以为然,云当即批与丞相。公奏:“御批须是以'社稷存亡在此一举,苟不用此三人,或有疏失,过不在朕。’上颔之。既退,知御批已至相府,然至晚无所施行。公转扣相子宅之怂恿,忧惧待旦,四鼓后知缴入,黎明出命,朝野欢呼,知贼不足平矣。”
据宋代的政令颁布流程,皇帝的御笔或者御批并非正式的命令,一般需要先批示给宰相机构或者学士院,然后才以正式的“命令之体”行下。在此过程中,命令实现了由“私”到“公”的转换。但是御批毕竟是皇帝意志的体现,宰臣或者学士院很难拒绝。在此事件中,史弥远对于是否讨伐李全还有犹豫,即使理宗的御批中写有“社稷存亡在此一举,苟不用此三人,或有疏失,过不在朕”如此严厉的话,史弥远也拒绝执行。若不经其同意,御批就无法缴入内廷,就不能成为正式的命令来发布。郑清之遂求助于史宅之,通过其劝说,最终史弥远下定决心讨伐李全。从此事即可见,史宅之对于退居相府的史弥远助力很大。三子宇之在绍定五年(1232)后担任枢密副都承旨,掌管枢密院的各项事务。张端义言其“移枢密院于私室”,确有一定依据。通过任命两子来掌控人事除授以及军政要务,足见晚年史弥远对权力把定之专。
需指出的是,尽管晚年的史弥远致力于维持个人专权,但其长期因病居家理政的方式,可能还是对其专权的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在史弥远长年“卧相”的情况下,宋理宗自主理政的范围似乎也在增长。如绍定五年(1232)七月,之前三次开罪于史弥远而被外放奉祠的福建人陈贵谊任同签书枢密院事,进入执政集体。这背后体现的当是理宗的意志。同年四月,被贬逐六年多的魏了翁起知遂宁府;八月,任潼川安抚使、知泸州。长期奉祠的真德秀也在八月起知泉州。这些任命都显示理宗自主力量的加强。加之同年十二月杨太后的病逝,宫中势力也发生很大变化。这对史弥远的专权体制应当也有较大影响。这将是本文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余论
权相或权相政治是南宋历史上十分突出的现象,学者对其出现原因、概念界定讨论很多。其基本思路是从宰相制度的变化来论证相权的扩大,进而解释权相的出现。林天蔚最早指出:长期独相,平章军国事由虚名变为掌握实权,宰相兼任枢密使、国用使等制度,使得宰相集军政财大权于一身,最后演变为权相。这一解释路径为后来学者所继承。如屈超立、田志光、苗书梅等均从这一角度做了进一步阐释。这些观点有着相当的合理性,但是似乎忽略了位于权力顶端的皇帝的态度和作为。这就容易把相权超过皇权与宰相演变为权相等同起来。本文对史弥远主政时期中枢运作机制的探讨,似可以对权相政治得出一些新的认识。
概言之,权相出现的根本前提在于皇帝主动或者被动的权力让渡。或者因为君主能力低下(如宋宁宗、宋度宗),或者出于维护共同政治利益的君相合作(如宋高宗和秦桧,宋理宗和史弥远),或者是其他原因。这是权相产生的基础。因此,权相的出现并不代表君权的削弱,也很难证明相权的增强,这不仅是因为相权的强弱大小本没有确然可行的比较标准,更是因为权相只是依附于君主独裁政治而代为决策而已。在宋代的制度环境下,尽管君主愈加走向政务处理的前台,最高决策理应均出自君主,但是在具体的政务实践中,由于以上所言因素的制约,最高决策常常表现为多种形式。既可以由君主和宰相共同做出,也可以通过君主让渡权力由宰相做出,当然也可以君主一人独断。若最高裁决权更多地归于君主,则表现为士大夫所说的“君主独断”,如宋神宗、宋孝宗似有此特征。若更多的归之于宰相,则表现为权相政治。而介乎于两者之间者当是宋代中枢权力结构的常态。从此角度讲,士大夫所说的君主独断或者权相政治,更多地是在君主走向政务处理前台的背景下,最高裁决权这一权力钟摆的左右两端。其中,人事因素的影响更大。因此,这两种权力形态并不涉及君权相权的大小问题,也不构成矛盾对立的双方。只是权相主导下的政治运作机制与非权相时期有所不同,有其特殊性而已。
所谓权相是指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最高裁决权更多的归之于宰相,其权力超过了制度所赋予的限度。为了维持专权统治,权相建立起一套有别常规的中枢决策机制,即形成了权相政治。在此机制中,以皇帝为中心的御前决策重要性降低,宰相主导的都堂和相府成为决策中心。权相沿用合班奏事的制度,采取控制执政人选的手段破坏了宰执合议的程序,以控制台谏侍从等手段改变甚至取消了监察和封驳程序,以控制臣僚奏对和舍奏用申等方式实现以自身为中心的信息通进,以检正、都司、枢掾的直属化下行有司之事,从而建立起新的政务处理和政令颁行机制。在此过程中,既有对宰相居于行政枢纽的制度便利的充分利用,又有对执政、台谏、属官等人事的具体掌控,最终使得士大夫理想中的“权归人主,政在中书”权力形态演变为权属一人,政归私第。士大夫所批评的“言相不言君”“知有私室而不知有公朝,知有权臣而不知有君父”等现象正是这一权力格局的反映。相对于非权相时期,权相主政下中枢决策的私人性、私密性色彩更加浓厚。不过正是因为权相产生的基础在于君主的权力让渡,一旦出现较为强势的皇帝或者共同的利益基础动摇,权相政治也就走向终结。南宋权相政治的时断时续、或长或短的特点,或许可以由此得到解释。史弥远作为专权宰相的个案研究意义也在于此。
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