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试点与中国农村改革第一乡的诞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趋于瓦解。在此历史背景下,一些地方开始悄悄进行了改革试点工作。 1979年四川省广汉县向阳公社在全国第一个实行政社分开,从1980年下半年开始,广汉又在全县推广向阳改革经验。1981年4月广汉乡正式摘掉了挂了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的牌子,换上了乡政府的牌子。到9月,广汉全县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工作基本结束,成为全国最早取消人民公社的县。 我国农村这一伟大改革,随后在全国逐步推开,由此确立了我国农村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镇基层政权建制,并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第一个乡镇建制挂牌仪式 二、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1982年中共十二大以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的发展。在这一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肯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中央又连续几年发布了关于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从1982年到1986年,中央连续颁发了五个指导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以切实有效的战略措施,有序、深入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的伟大改革。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的二十多年中,我国农民朋友创造的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这些经营管理形式,曾经有过多次探索和尝试。比较集中的有三次,第一次高级社以后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之前,第二次是1959年“反右倾”斗争之前,第三次是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之前。特别是第三次,规模最大,区域最广,可是,三次探索尝试都被后来的政治运动压了下去。但无论结果怎样,这些形式毕竟是适应现阶段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因而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这一次再度出现,再次证明了这种生命力的顽强性,它又是突破农村长期“左”倾政策的一次伟大的成功尝试。它的成功,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人民公社大集体生产队时期 三、包产到户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一项基本经济体制 1982年11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作了新规定,指出“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同时还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它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就说明,今后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的职能被淡化了。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作为作为农村基层单位;指出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通知》要求各地在1984年底以前完成乡镇政府的建立。 到1985年5月,这项改革基本完成,共建立了9.2万多个乡(镇)政府,8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初步改变了农村中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状况,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全部结束。至此,在中国农村实行了27年之久的人民公社大集体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小岗村大包干责任制十八户农民 四、恢复乡镇建制,我国成功走出一条农村发展道路 废除人民公社大集体,恢复农村乡镇建制,是我国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环节。恢复乡镇建制,有利于建立起更加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的状况的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政社分开,是农村管理体制改革的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给农民以更大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镇建制,顺应了改革的历史潮流,有利于理顺农村各项管理体制的关系,使我国走出一条适应国情的农村发展道路。 家庭承包责任制宣传画 由于废除了人民公社大集体的僵化体制,原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经营管理模式被突破,农村建构起家庭联产承包、土地集体所有、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村出现了新面貌。 到1987年,全国有1.8亿农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农业生产大幅度增长,农民收人逐年增加,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4亿吨,比1978年增加32%。到1988年时,农民家庭人均纯收人达到544.9元,比1978年增加4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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