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是在“互联网+”的新形势下,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职业。而网络主播和传媒公司、电商企业这一新兴组合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法律纠纷,其源头就来自于合同。那么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阿普说法》本期话题 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点击观看完整视频 ↓↓↓ 案例 案例分析 蔡莹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文娱法律服务 本案中,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和经纪两份合同,那么这两份合同究竟是以哪份为准? 蔡律师:不管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形式上签订什么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审理机构会根据以下情况来判定双方实质的合同关系: 第一,从形式上看,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为李某缴纳了社保,并按月支付了名为工资的款项,但实质上,李某的所得实际是广告收入扣除返点、手续费后的“毛利”的50%。该款项被分为两部分支付,其中一部分是以“工资”的名义发放,所以李某的“工资”性质实际上是他广告收入“毛利”的分成款项,这是因为公司在没有艺人经纪代理资质的情况下开展了相关业务,所以只能以通过支付“工资”的方式来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合法化。 第二,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即劳动管理方面看,双方在业务方面属于经纪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范畴。除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公司对李某不进行管理、考勤或工作考核,对李某没有劳动纪律要求等。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李某与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分成款项问题应按照双方经纪合同约定支付。 那如何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蔡律师:首先,传媒公司对网络主播是一种非传统的管理模式,一般不存在劳动合同、入职通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直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表现为:传媒公司为网络主播提供工作订单、节目清单、工作牌等物品,网络主播使用直播视频制作工具为客户制作视频,以及根据客户需求出镜直播,并领取报酬。 其次,从主体资格判定,这个主体资格是指网络主播是否成年或者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到实际情况,由于在目前的网络直播活动中,网络主播的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因此,网络主播的年龄也将成为识别其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后,看双方的“从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系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应该签订经纪合同。那么在签订经纪合同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哪些合同条款需要重点约定呢? 蔡律师: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签订经纪合同时要记住九个字:什么人、做什么、怎么做。 “什么人”是指法律上所说的合同主体,签订一方是传媒公司,另一方是网络主播。 “做什么”就是经纪合同对于双方关系及工作内容的约定。经纪合同中会表述为“合作”,该合作关系的内容性质可能涉及委托、行纪、居间、劳务、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其合同是融合了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服务合同等多种合同性质的综合性的非典型合同。 “怎么做”则是经纪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等内容的约定。一般会约定直播内容、直播时间、直播地点、直播时长,并以此作为网络主播考核、考勤、薪酬发放的标准。经纪合同应就主播未经许可不得在其他网站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行为作出限制,并无其他有关需要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劳动规章制度的约定。另外,对于违反“怎么做”约定的违约行为,经纪合同应具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失的范围、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关键条款。 在这里也要提醒传媒公司、电商企业、直播平台,如果想要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就要从源头上做好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来源:杭州移动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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