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清代是处在地主封建制社会的晚期。地主封建制社会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再则土地兼并的激烈必然使大量的自耕农沦为佃农、奴婢,他们所受剥削残酷,生活困苦,生产积极性极低,当天灾人祸或内外战争爆发之际,百姓必然民不聊生,由此激化社会的阶级矛盾,因此土地兼并是中国封建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化和社会动乱的经济根源。清代是处在封建社会的晚期,当时土地兼并已经是全国的普遍现象,而统治者也采用各种土地制度来抑制这一现象。 清朝圈地热,寻常百姓苦1644年,清军入关,由顺治帝继承皇位,成为清朝第一个统治全国的皇帝。由于清朝是由少数民族建立起的国家,在建国初期满清统治者陷入与各地汉族人民势力不可调和的矛盾。汉族武装集团掀起了反抗清统治的各种形式的斗争。 因此,满清统治者为维护全国政权,对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实施狭隘的民族主义政策,在军事上实行武装镇压,在政治上降低各汉族人民的身份,在经济上剥削人民百姓的土地资源和其他私有财产。在清朝建国初期,统治者就对汉族人民百姓采取了经济上的掠夺政策。各八旗旗主及满洲贵族,先后对山海关以内的土地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占。 据相关文献记载,圈地的方式是: “所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 第一次圈占时间为顺治元年十二月(公元1644年)清统治阶级颁布圈地令后,满清贵族阶级就陆续开始划定自己的势力范围。第二次圈占时间发生在顺治二年(公元1645 年),由于满洲贵族集团对财富的占有欲逐渐膨胀,第一次圈占所获得的土地已不能满足其利益的需要。于是又开始了第二次的圈地。第三次圈占发生在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第三次圈占的范围超过了前两次的圈占范围的总和。 经过这三次的圈地掠夺行为,使农民丧失了大量的土地,一部分农民由于没有可耕种的农地,失去了经济收入的来源,另一部分农民被侵占了房屋住宅,被迫流落他乡,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圈地运动是清代初期统治者,为满足上层阶级势力的财富利益需求,而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暴力强占行为。这种制度安排根本没有考虑到中下层人民百姓的政治地位和经济需求,肆意践踏和掠夺公民的私有财产,侵害了人民百姓的权益。 清代初期的圈地行为,属于小规模的制度性变迁。此次变迁的主体是根植于清代初期制度框架内的激励做出反映满洲贵族势力。清朝统治者在取得国家政权后,变成了在制度框架内的规则制定者,使得在明代土地制度稳定性被打破,将前代受到制度限制的复杂的土地交换,变成了一种不受制度约束强制性占有。 清代初期的圈地行为,是统治者内部之间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对土地这一稀缺性资源的强制占有,导致土地产权发生变化。清朝统治者通过圈占所获得的土地,使土地成为其私有财产,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等全部权利。虽然所获得土地权利全部归清内部统治者支配,但是他们自己不从事种植劳作,而是把丧失土地的汉族农民变成其奴隶,强迫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这样一种封建农奴制的土地经营方式,使得农民无法拥有土地的各项产权,在经济上、政治上依附于土地所有者。因此,由农民演变成的家庭奴隶也成为了贵族势力的私有财产。这样的一种生产关系必然导致无法有效的激励农民对土地投入高效率的生产劳动,并对土壤质量进行精心的维护,降低了土地生产效率和质量。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汉族地主势力出于对自身利益需求的考虑,随着社会形势发生变化,迫于各种政治压力,他们连带着自己的田产投靠了满清统治阶级。这些汉族地主的田产所有者,虽然拥有对土地的有偿使用权,但是降低了政治身份,土地所有权变得不稳定。因此,这样一种土地产权并不具备完整的产权结构,变成了一种畸形发展的土地产权结构。 虽然通过这种土地圈占和兼并的方式,使得清朝统治阶级获得了大量的土地。但是,由于土地集中在了只注重土地数量,不关注土地生产质量的满清贵族势力手中,导致了土地产出率的下降。这种土地产权结构的界定,是一种效率低下的产权安排。被束缚在土地上的无地农民缺乏从事土地种植的劳动积极性,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没有达到效益最大化,严重阻碍了清代初期农业社会的发展。 土地制度变迁,满足清廷需求清朝初期由于常年战乱、政权的不稳定导致生产荒芜、经济凋敝。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待全国形势稳定后,清朝统治者采取了一些列恢复经济生产的措施,以达到巩固其统治的目的,清代的土地制度也就随之确立。 清代中期土地制度属于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就是,官僚地主阶级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承租给中下层人民百姓耕种,满足其物质生活需要,农民在经过劳动获得粮食产量丰收后,地主阶级则向农民索取数额不等租金。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忍受地主阶级的剥削,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屯田。屯田属于官田性质,主要分布在边疆地区,土地总面积约48.7万公顷。屯田的形式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形式。军屯是军队用于对荒地进行开垦种植,平时主要由军队士兵耕种,所获得的经济收入充作军饷以帮助其提高军队的物资储备。清代军屯纳税粮办法主要有按人交纳与计亩征收两种形式。 民屯则是由清各级政府召集无地的农民负责对荒地、荒坡进行开垦种植,并由清代“兴屯道厅”(负责管理屯田的专门的机构相当于现代的各级省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对于人民百姓耕种的屯田,无法全部享有土地的收益权,而必须把每年丰收所获得粮食按一定比例上缴给政府作为地租。 其次是庄田。所谓庄田也称旗地,就是由满清贵族通过圈占所获得的土地。庄田的形式分为三种:有皇室庄田,是指皇室成员圈占的土地;宗室庄田,是由满清亲王圈占的土地;八旗庄田,是由各八旗旗主等圈占的土地。这些庄田的性质大部分属于“国有制”,但也存在部分土地属于个人私人所有。 皇室庄田毋庸置疑是皇室家族成员的私有财产。皇室庄田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务府官庄,它是指专门为皇室提供粮食的田地:另外一种则是供陵寝祀品、宫殿坛庙营缮费用的盛京所属户部、礼部、工部及三陵的官庄。另外根据征收地租种类的不同形式,也具体分为其他几种庄田。 官庄的所有者属于皇室贵族和官僚阶级,这些田地所有者自己不从事田地的劳动种植,而是雇佣大批下层无产、无业百姓充作壮丁,为其从事农业的种植生产。为方便对于这些壮丁的管理,官僚阶级在分配给壮丁一定得土地命令为其服务后,还相应分配给其房屋、口粮、牲畜等生活必需品。待田地获得丰收后,必需向其田产所有者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和牲畜作为地租。 这些为皇室和官僚阶级从事农业生产的壮丁身份低微,常年充当着皇室的奴仆, 没有任何人身自由。一方面虽然拥有耕地田产和家禽牲畜,从事着小农经济的生产劳动,但是另一方面,他们须向皇室贵族阶级缴纳地租,还要为其当差服务。通过这种方式,这些壮丁被皇室贵族势力牢固的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农奴。 王庄是由满清八旗贵族和官僚大臣等所拥有的庄田。清朝建立初期,宗室贵族成员等级体系分为十级,除了宗室嫡系诰封贵族以外,还有皇室以外的异姓贵族,包括皇室宗亲和在军事上立有重大功劳的功臣等。王庄的土地是通过皇帝对宗室贵族按以上所属的等级,进行的赏赐或受封所得到的。对于这些土地的种植生产,主要是由充当奴仆身份的壮丁来从事农业劳动。其政治身份和土地收益方式与皇室庄田的奴仆壮丁基本相同,“丧失自由、剥削残酷”是他们的真实表现。 可见清代土地制度属于封建制度,这种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农民作为劳动者被束缚在土地上,忍受着土地所有者的剥削与压迫。首先,从阶级利益来看。清代土地制度,无论是屯田还是庄田,全部都是为满足土地所有者,即封建官僚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利益而设立的。这些封建社会的上层统治阶层通过剥削而不断增加了个人利益财富,而中下层阶级百姓则常年被束缚在土地上为统治阶级服务,忍受着沉重的压迫。农民社会地位低下,在政治上几乎没有自己的权利。 其次,从时代特点看,满清社会处于封建社会末期,此时,在中国的东南沿海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而同一时期,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英法等欧洲各国,已经开始了工业革命,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使得机器化大生产得到蓬勃发展。此时,清朝统治者仍旧沉浸在“天朝上国'的幻想中,采取闭关锁国政策,使得清王朝的综合国力逐年下降,为后来清王朝统治的内忧外患埋下了伏笔。 清代地租有三,农民深受其害地租是封建社会农民土地收益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是地主与农民相互博弈的产物。清代地租主要是以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表现为主,其中实物地租占主导地位,此外在部分地区还存在以额外劳动形式支付地租的方式。 首先,实物地租就是农民将通过劳动获得的土地收益物,直接作为地租缴纳给地主阶级的一种地租表现形式。租金额有两种定价方式: 一种是分成地租,即按粮食总产量的比例收取地租,这种比例一般采取均分制。另一种是定额地租,即按直接确定的粮食生产数额来收取地租。定额地租一般在土壤肥沃、农作物收成较好的沿海省份和长江中下游地区采用,而在土壤较贫瘠、农业欠发达的黄河流域地区采用分成制。 其次,货币地租最早出现在顺治年间,最初是以农民将农产品折成货币作为地租缴纳给地主,延至清代后期逐渐成为一种固定的地租表现形式。通过这样一种“农民——粮食——货币——地主”的交换过程,促进了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标志着资本主义萌芽开始有了初步的发展。在这种农产品频繁交换的基础上,间接的扩大了市场规模,使封建自己自足式小农经济卷入到商品货币经济中,加速了封建制度的瓦解。 最后,劳役地租是指封建社会下农民向地主阶级租种土地,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以无偿劳动的形式为地主阶级支付地租。这是一种趋近于“奴仆式”的租佃关系,属于落后的地租形态。劳役地租在清代地租体系中不占主导地位,只是存在于部分经济欠发达的边疆地区。 结语 纵观清朝土地制度变迁,可以发现清代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与国有制并存,而且私有制占有统治地位。地主压迫剥削农民的社会基础,农民丧失人身自由和贫穷困苦的根源,归根结底是基于封建土地所有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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