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数控伺服装置”又称数控系统(numerical control system),其基本组成包括数控装置和驱动装置两部分,其中驱动装置又包括完整驱动单元和电机二部分。(注1:8537.1019本国子目注释描述成套数控伺服装置的构成还包括检测装置,但其实也存在开环控制的数控系统) 目前,该类成套设备在我国普遍存在按自动控制装置一并归在品目90.32的现象,而一般认为这一做法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8537.1019本国子目注释规定:“……若上述成套数控伺服装置同时报验,则不归入本子目,而应归入品目90.32项下。” 二是我国进口暂定税率表也在税则号列9032.8990下列有“机床用成套数控伺服装置(包括CNC操作单元,带有配套的伺服放大器和伺服电机)”和“印刷机用成套数控伺服传动装置(包括运动控制器或可编程序自动控制器、人机界面单元,带有配套的伺服驱动器和伺服电机)”。(注2:分别对应于十位商品编号90328990.50和90328990.70) 但众所周知,不论是本国子目注释还是进口暂定税率表,都不能越级作为判断品目层级归类的依据,则有关商品遵循客观、准确、统一原则的本国归类,不应与协调制度及其注释的规定存在冲突。 首先,并非所有的数控系统都采用品目90.32所列商品的闭环控制机制,如开环控制的简易数控系统,就不符合章注释关于“将要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的规定。 其次,尽管自动控制装置在实际应用中总是与执行机构联用,但品目90.32的商品在硬件构成上却并不包括执行机构的部分,见于品目注释的相关规定:“各种执行机构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中(可调夹头归入品目84.25;电动或电磁阀归入品目84.81;电磁定位器归入品目85.05等)。”故除非执行机构和自动调节器组装在一起成为了“组合机器”,实际上并不能认为成套数控伺服装置构成了一种具有品目90.32所列功能的“功能机组”而一并归类。(注3:即便构成“组合机器”的场合,整个装置仍须按照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一或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而未必一定归在品目90.32) 因此,不同于本国子目注释的规定与进口暂定税率表的列目,根据类、章注释与品目注释,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的包含执行机构在内的“成套数控伺服装置”事实上应当分别归类。其中,数控装置应按列名归入品目85.37,伺服驱动器应视其具体原理归在品目85.04或者90.32,伺服电机一般应归入品目85.01。 最后,也建议主管部门对相关本国注释及进口暂定税率表中与协调制度及其注释存在冲突之部分的产生原因及背景予以审查,以消除有关商品在归类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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