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陈某在A、B两家公司做“钟点工”,每天按上午、下午分别在其中一家公司从事2小时的保洁工作,工资按小时计算,一月一结。 2015年6月8日下午,陈某在B公司上班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致伤,花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陈某要求B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方知A、B两家公司均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B公司称可以不为“钟点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钟点工”陈某是否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应向谁索要赔偿?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钟点工”当属其列。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A、B两家公司应当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陈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陈某工作的A、B两家公司虽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陈某仍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生工伤时的B公司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 本期编辑:张子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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