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新加坡公司,持有境内A公司15%的股份(股权架构图参考如下)。A公司于2017年在境内上市。现新加坡公司拟将所持有的A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另一家中国公司。请问,上述转让过程中,新加坡公司可能涉及哪些中国税?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股份减持前上市公司股权架构) V老师 非居民企业减持境内上市公司股份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增值税 V老师 境外法人股东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我们新加坡公司对境内A公司的投资发生于其上市之前,请问买入价如何确定? V老师 按照现行规定(注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企业所得税 V老师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一般应就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优惠且满足条件的,可按要求向主管税局备案后享受相关优惠。 请问我们新加坡公司在本次减持过程中有可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吗? V老师 这个还需要您回答我几个问题。 不是的。 V老师 新加坡B公司是否具备经营实质而并非空壳公司? 是的。新加坡B公司在当地有实质经营。 V老师 最后一个问题:目前股权架构图中的两个新加坡个人C和D是否存在显著的利益关系?比如为配偶、父母及父母以上前辈直系亲属、子女及子女以下后辈直系亲属? 是父子关系。 V老师 如果是这样,新加坡个人C和D属于“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的其他成员”,且两人均属于通过具有10%以上直接资本关系的单层间接参与境内上市A公司资本的情况,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时,他们的持股比例应加总进行考虑(注2)。 印花税 新加坡B公司作为转让方,对买卖A股、B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注1: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 注2: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第四条第(三)款 注3:参见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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