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是从具体的事物开始,获得的是感性认识,然后对感性认识进行抽象思维,才能获得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是抽象的。 为什么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反而是从抽象到具体呢?对此,马克思作过解释。他认为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最初当然是从具体事物开始的,但人们这时获得的认识却是很抽象的,从抽象的认识开始前进才能使之越来越具体。 “后一种方法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现实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有的学者认为从抽象到具体只是表达、叙述的过程,不是研究的过程,这种理解显然是片面的。它诚然是叙述的过程,即构建体系的过程,但体系之所以如此构建,正因为它符合认识的过程,即逻辑与认识史的一致。马克思称之为“科学上正确的方法”, 显然指的是科学研究的方法,而决不仅仅是构建体系的方法。可见,这个“具体”不是感性的具体,而是理性的具体。从抽象到具体不是从感性认识到知性认识,而是从知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不是分析过程而是综合过程,是人类认识愈来愈丰富、愈深入、愈全面、愈系统的过程。马克思不仅是这样理解的,而且是这样做的,他的《资本论》的展开就是这样的,列宁称之为“《资本论》的逻辑”。 恩格斯曾被认为反对构建哲学体系,因为他曾批评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哲学体系;曾讥笑19世纪70年代德国大学生的哲学体系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尤其是反对包罗万象的世界观体系,认为这种体系的领地已被各种实证科学分割殆尽,哲学只剩下思维领域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了。这种观点是把恩格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言论加以夸大的结果。 对于科学的哲学体系,他是十分重视的,而且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体系做出过开创性的贡献。他在读黑格尔《逻辑学》关于判断的论述时说:“辩证逻辑和旧的单纯形式的逻辑相反,不像后者那样只满足于把思维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并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 诚然,他谈的是黑格尔的《逻辑学》的体系,但从他随后的陈述来看,他是赞成黑格尔理解的判断的各种类型之间的逻辑联系的。黑格尔把判断分为从简单到复杂、从低到高的4种类型,即从实有的判断、反思的判断、必然性的判断到概念的判断,并认为第一类是个别的判断,第二、三类是特殊的判断,第四类是普遍的判断。 恩格斯赞赏说:“这种分类法的内在真理性和内在必然性是明明白白的。”他还以人类对热的认识为例说明这4类判断的排列顺序是与人类认识史一致的,显然这是逻辑与历史一致的表现之一。黑格尔主张存在与思维统一,恩格斯加以颠倒,主张思维与存在一致,唯物主义地改造了黑格尔的思想。 他主张:“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做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做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实现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 科学的哲学体系是思维的表现,应该也是客观历史或认识史的体现和反映。恩格斯不仅有这些思想,他实际上对哲学的系统化做出了很多开创性的贡献。他反对黑格尔把客观辩证法归结为主观辩证法,主张主观辩证法(思维规律)是客观辩证法(客观规律)的反映,因此他批判黑格尔的体系,并不一般地否定体系,因为规律必然是系统,系统必然表现为思想体系。 他虽然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辩证法体系,却提出了辩证法三个“主要规律”的思想,这是构建唯物辩证法体系的核心观点。这三个规律均已包含在黑格尔体系中,马克思也多次提到这三个规律,但都没有三个主要规律的思想。恩格斯于1876—1877年写作《反杜林论》的哲学篇时萌芽了这一思想,但还未直接明确地提出来,因为其中谈到辩证法时就谈了这三个规律。 第十二章标题为《辩证法·量和质》,第十三章标题为《辩证法·否定之否定》,其实第十二章首先谈了矛盾规律,然后再谈量变质变规律,可见他当时已有三个规律的思想,却没有明确提出来。 1878年他在其写作自然辩证法的计划中明确提出三个规律的思想,称之为“主要规律”,计划第3条说:“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主要规律:量和质的转化——两极对立的相互渗透和它们达到极端时的相互转化——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或否定的否定——发展的螺旋形式。” 1879年他以《辩证法》为题论证这三个规律,一开头就说,“可见,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无非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阶段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它们实质上可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 紧接着他解释这三个规律的历史来源,第一规律是在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第一部分中,第二规律占据了它的第二部分,第三规律是构筑整个体系的基本规律。他并说明这篇论文的目的是阐明它们的自然科学根据,说明它们对自然研究是有效的,不打算写辩证法的小册子,因而不能深入考察它们之间的内部联系。可惜他只写了第一规律就中断了,没有完成。 显然,既然它们是主要规律,一定还有非主要规律,恩格斯留下许多关于因与果、偶然与必然、可能与现实等辩证范畴的论文片断和札记应当就是非主要规律。 主要规律与非主要规律当然存在着内部联系,循着恩格斯指引的途径,从人类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成果中揭示其内部联系而不是像黑格尔那样凭主观臆断把人为的框架强加于这些规律,一个科学的辩证法体系是可以构建起来的。此外,恩格斯还有些思想对于构建科学的哲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关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一些基本论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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