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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路径

 南国红叶LY9 2023-02-12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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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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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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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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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辰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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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如何界定轻罪,强调轻罪治理有何现实意义?

刘辰: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刑事犯罪总量20年来翻了两倍多,但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刑事犯罪占比大幅攀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2021年的80.4%,涉及约160万人,加之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案件,整体上轻罪案件占比更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国家在经济、社会管理领域不断产生新的治理需求,一些严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被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刑法的法网更加严密,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类型越来越多样,犯罪结构上就表现为轻缓刑事犯罪迅速增加。目前我国刑法体系对“轻罪”概念尚没有统一清晰的界定。对于轻罪的划分标准,存在“轻罪名”“轻罪刑”或“法定刑说”“宣告刑说”等不同观点。从立法角度看,对犯罪轻重进行分层不仅具有划分刑事制裁的边界和力度等重要意义,从司法角度看,把握好司法上的轻罪标准还关系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程序繁简分流、社会治理模式改进等现实意义,少捕慎诉慎押就是在轻罪案件占比大幅提升的背景下提出的对刑事司法的政策要求。

绝大多数轻罪案件本身社会危害较小、罪责轻,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可能性较大、重新融入社会较快,社会关系较好修复。正是基于这样的客观实际,实践中一般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认为是轻微犯罪。宣告刑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针对个案具体情节作出的综合评判,是充分考量个案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之后得出的结论。轻罪治理体现着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水平、司法为民办案理念,具有促进民生福祉、促进共治善治、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等重大意义。

卢建平:客观而论,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立体结构,内部既有横向分类,又有纵向分层。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纵向地将犯罪划分为不同层次的方法(如重罪和轻罪的二分法,重罪、轻罪与违警罪的三分法,重罪、次重罪、轻罪、微罪的四分法),称为犯罪分层。围绕如何进行犯罪分层,有所谓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和混合标准,而在形式标准内部,又有法定刑和宣告刑的区分。鉴于我国尚无犯罪分层的立法规定,因而理论界对于如何界分重罪、轻罪提出了很多方案。

笔者认为,以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重罪的分水岭,虽简便易行,但是难以反映犯罪的主客观情形,也人为限缩了轻罪案件的实际范围,因而实践中通常以检察建议刑或法院宣告刑为标准进行区分。以往的司法统计均以宣告刑的五年有期徒刑作为重刑、轻刑案件的分界,近年来随着犯罪治理形势的好转,犯罪整体趋轻,以宣告刑的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新标准得到了更多的肯定。就检察办案而言,轻罪案件包含提出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这就突破了法定刑三年对于犯罪类型的硬约束,使得轻罪治理可以延伸到几乎所有的犯罪类型,更加契合当前我国犯罪治理的实际状况。轻罪治理因势而变,与时俱进,以有效应对新时代犯罪治理的各种挑战,大力推行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完善犯罪治理体系,提升犯罪治理效能,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吴宏耀:为了深入研究轻罪治理问题,在理论上可以将司法实践中的轻刑化案件进一步划分为三类:一是只有一个量刑幅度且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轻微犯罪。二是只有一个量刑幅度且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这是一般意义上的轻罪。三是虽然有多个量刑幅度或法定最高刑高于三年有期徒刑,但最终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及更轻的刑罚。此类轻罪是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形所作的实质判断,属于司法上的轻罪(或裁量轻罪)。就轻罪治理而言,需要立足不同轻罪类型及其特点,从诉源治理的高度,探寻轻罪的综合治理之道。

就立法上的轻罪而言,法定最高刑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显性特征。但是,透过轻刑化这一表象,应当看到,就犯罪行为人而言,这些轻罪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往往不具有根深蒂固的反社会人格,甚至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一方面,在诉讼观念上,应当体现一种更能彰显人文主义关怀的轻罪司法理念;而另一方面,就刑罚功能而言,鉴于此类案件判处的刑罚都比较轻,其刑罚的威慑功能也相对较弱。这些案件在定罪判刑后,行为人很快就会重新回归社会、继续原来的生活。但是,作为一段“生活中的一个懊悔的插曲”,他们所经历的刑事诉讼活动却会给他们留下难以磨灭的深刻印象,其间的经历,不仅会影响他们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的评价,甚至会决定他们今后对待法律、对待法治的态度和信念。因此,从犯罪治理的角度,轻罪治理需要我们及时转变观念,积极探索适应轻罪特点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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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办理轻罪案件需要什么样的刑事司法理念或政策来引领?

刘辰: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轻罪案件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的期待,对刑事司法质量、人权保障水平也有了更高要求。司法办案要努力跟上、适应时代发展,就必须改变片面强调刑法惩罚功能、夸大刑罚一般预防作用、依赖司法打击职能的传统观念,努力以更低的犯罪治理成本实现最佳的刑事司法效果。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并就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进行专项部署,这是适应我国犯罪结构变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政策调整,对我国刑事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轻罪治理的重要政策指引。

贯彻落实轻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纠正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治罪轻治理的倾向,注重逮捕、起诉、羁押必要性标准的把握,转变“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观念,防止诉讼对逮捕、羁押的过度依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努力通过办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卢建平推进轻罪治理过程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继续推行并持续优化,也即以宽为主,以宽为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同时发力。犯罪治理在理念上应该突出轻、快、宽。

所谓轻,不仅指刑罚整体趋轻,也即在违法犯罪总量走低的背景下,调低刑罚投入的总量,降低社会成本,而且要在案件平均犯罪危害性(借鉴统计学上的“平均人”概念)下降的背景下,调低案件的平均刑罚量。此处的轻,不仅指立足现有立法的司法从轻,也包括立法的轻刑化,包括死刑制度改革、重刑长刑或曰生刑的改革,也即改变我国刑法以治重罪为主的“重刑结构”。所谓快,即在轻重分离的前提下,对于轻微犯罪适用简易快捷方便的程序实现快慢分道,加速案件办理的周期,提高司法效率。所谓宽,主要指司法宽宥、社会宽容。面对犯罪数量上升,轻微犯罪为主的犯罪结构,司法办案周期缩短,犯罪人的刑期或矫正期也相应缩短,其在司法程序中的时间缩短,周转速度加快,加之刑罚附随后果所产生的刑罚溢出效应,犯罪人越来越多,犯罪化效应凸显。如何借助分流、转处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借助销案、不诉、定罪免刑等出罪出刑机制,借助前科消灭或犯罪记录报告制度、封存制度,借助社区矫正、公益服务等矫正社会化制度,以有效控制日益放大的犯罪化效应,提高司法宽宥和社会宽容的程度,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新课题。

吴宏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一种“重罪治罪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公正程序,实现“发现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犯罪”的诉讼任务。就轻罪治理而言,尤其是对于立法上的轻罪而言,单纯提高“诉讼效率”并不能真正解决轻罪治理问题。为此,需要立足现行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一种适合轻罪特点的刑事诉讼理念和程序分流机制。在诉讼理念上,轻罪治理需要逐步确立“刑罚谦抑主义”理念,以更理性、更审慎的态度使用刑罚手段。

首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根据犯罪轻重采取差异化的刑事公诉政策。在轻罪案件中,尤其是对于立法上的轻罪,应当在证据审查基础上,进一步审查人的因素,以确定该案是否具有诉诸刑事审判、处以刑罚处罚的必要。

其次,轻罪治理应当着眼于“行为人”,而不是单单考量其“犯罪行为”。对于轻罪案件,尤其是立法上的轻罪,在有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考量犯罪行为人的因素,以确定提起公诉、定罪量刑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有助于实现刑事司法目的。因此,就轻罪治理而言,需要立足刑事司法目的,进行合目的性考量,以确定是否有起诉必要、是否有刑罚必要等综合治理问题。

再次,轻罪治理意味着必须强化刑事诉讼活动自身的“训诫功能”。具体而言,对于轻罪案件,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真正化解社会冲突,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过自新,自觉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通过诉与不诉的分流处理、处以何种处罚的差别对待,强化轻罪案件依法定罪量刑处罚的惩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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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三:实体上,如何实现轻重犯罪分层治理?

刘辰:在实体上实现轻重犯罪分层治理,关键在于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配置与之相均衡的刑罚体系与惩治手段,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从司法层面看,我国自确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来,要求在办案中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的原则,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是基本政策引领,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刑事司法政策指引。轻重犯罪分层治理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犯罪分层、轻重分离、轻重兼顾的具体要求,也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要求,关键是要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确保政策准确、规范适用。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及轻罪案件的特殊性要求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羁押等方面予以不同于重罪案件的区别处理,在轻罪案件中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的关注,注重对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刑事可罚性的综合判断,审慎把握逮捕、起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对大多数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重逮捕、羁押,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予以审前分流,防止刑法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但同时在适用中也应当运用辩证思维,不能搞“一刀切”、片面化、简单化,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不押,更不是“放纵犯罪”,对虽然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的案件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应当依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当严则严”的一面,该捕即捕,依法追诉,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卢建平:为了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与犯罪治理的需要,刑法体系也在不断修正完善,刑法的犯罪门槛下降、犯罪圈扩张,不断侵蚀行政法或民法的调控范围,出现大量轻微犯罪或法定犯、行政犯;在刑罚论或制裁论部分,增加了若干非刑罚措施,以求实现罪刑均衡或罪罚相适应。但相对于犯罪结构上轻罪、重罪的重大变化,刑法这种局部微调的修正方式难以撼动轻罪重刑的整体结构。为此,在修改刑法时可以考虑刑法的体系性结构性变动。例如,在未来刑法修改时可考虑引入犯罪分层。在扩大刑法干预范围、扩大犯罪圈后,实行轻重分离的策略,立法上区分重罪、轻罪、微罪:以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处罚的为微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至拘役的为轻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为重罪。在犯罪分层的基础上系统构建科学的犯罪治理体系:实体法上分层确定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的范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范围,以及前科消灭、追诉时效、累犯条件、缓刑假释适用、死刑适用、免予处罚等制度;诉讼法或组织法上配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或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审判形式。当然,兹事体大,不妨从长计议。面对犯罪整体趋轻的变化,我国传统的刑罚体系亟待改革,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现代刑罚体系迈进,提升罚金刑为主刑,扩充资格刑。在增设新罪配置轻刑时,应充分认识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在推进刑罚轻缓化的同时,推动刑罚体系或刑事制裁体系的多元化。面对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剧增的现实,立法可借鉴“健康码”“行程码”等数字化监控手段,探索数字化监管或数字监狱,增加网络信息化制裁手段,如电子手环监控等,推动刑罚体系从生命刑、身体刑向权利刑、资格刑转化的同时,丰富和发展保安处分制度,使制裁手段从身体拘束、财产剥夺向权利限制、资格剥夺、行为或过程监控的方向发展。

立法修改关系重大,司法机关不能被动地“等靠要”,而应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轻罪治理的制度机制,特别是犯罪门槛下降、犯罪圈扩大以后的出罪出刑机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程序机制甚至行刑衔接机制的配套,需要有诉讼程序或执行方面的轻缓化措施。而当务之急是实现轻罪轻罚,并且更多考虑轻罪免罚不罚。出罪出刑也必须与非刑罚措施有效衔接。要实现刑法体系构造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必须为轻微罪配备非刑罚化的处罚方法。

轻罪治理与重罪治理相比不是简单了,而是更为复杂。平面地看,犯罪圈由核心、中间地带和外围组成,最严重犯罪居核心,中间地带为严重犯罪,边缘是轻微犯罪;立体地看,犯罪应该是塔状结构,塔尖是最严重犯罪,数量最少但危害最大,塔身由严重犯罪组成,数量较大危害也较大;塔基由轻微犯罪组成,数量最大但危害较轻,如何处置的选项较多,从而引发很多争议。重罪治理关乎生死,社会关注度高,但案件量相对少,程序制度相对严格,治理的经验也比较丰富。而轻罪治理的案件量大面广,均在基层,往往关乎罪与非罪,涉及刑行衔接、刑民交叉,关涉自由与财产,既要防止刑法过度干预社会生活,又要维护人民群众的体感正义,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因而更加考验治理者的政策水平、理论功底和专业能力。未来在犯罪外部边界清晰、内部层次结构分明之后,还将面临“层移”,也即不同层次之间的位移,或降级(如重罪降级为轻罪、轻罪降级为微罪,微罪变成无罪),或升级,因而轻罪的治理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也会有更多的创新。

吴宏耀:在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轻罪—重罪理论。更重要的是,我国刑事法学界关于轻重罪的研究,往往拘泥于刑事实体法范畴,殊少与刑事诉讼程序形成呼应;同样,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也往往游离于轻重罪之外,难以有效回应轻罪案件的实践需要。

从刑事一体化观念出发,轻重罪的区分必然需要映射到程序处理之中。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上有关轻罪、重罪的区分,往往对应于特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例如,在法国,根据违警罪—轻罪—重罪的区分,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违警罪程序、轻罪程序、重罪程序。在我国,轻罪重罪的区分,首先是一个实体法问题,但同时也必然延伸到诉讼法领域,并要求根据轻罪治理的要求,积极探索一种适应轻罪自身特点的刑事诉讼程序。例如,就逮捕制度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轻微犯罪,不得实施逮捕。据此类推,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轻罪,是否应当确立“以不逮捕为原则、以逮捕为例外”的逮捕条件呢?同样,在起诉、审判制度上,也应当根据轻罪案件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起诉条件和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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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四:程序上,如何进一步实现轻重犯罪的分流?

刘辰:我国立法设计了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内容,为轻罪案件的程序出路提供了充分的制度路径,包括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通过降低轻微犯罪羁押比例,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并实现优化配置,也具有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积极作用。

从实践看,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始终保持在85%以上,轻罪案件羁押率高、“构罪即捕”“构罪即诉”“一押到底”的现象得到了明显改善,羁押办案的常态正在逐步扭转,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与支持。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助推审前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适用,有效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但实践中确实还存在着轻罪程序及相关制度运用不足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比例也有所上升,但仍待提高,繁简分流、程序提速仍有较大空间。

实现轻重犯罪的繁简分流,要充分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当事人和解、司法救助制度的一体落实和适用。进一步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提供制度性激励,在实体和程序上具体地兑现“从宽”。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优势,加强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捕前分流、释法说理工作,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配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等进行评估并依法提出合理建议,引导侦查机关繁简分流、分层打击,提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比例。

卢建平:在推动实体法变革的同时,刑事程序也要严而不厉,力推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构建普通、简易、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等多层次诉讼程序,诉讼、调解、仲裁、线上线下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多层,灵活快速,以有效治理轻微犯罪。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后,经历了1996年、2012年与2018年的多次修改,一个主要的方向是追求程序的多元化,虽有积极成效,但仍需改进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例,虽然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于是通过立法机关特别授权的方式进行轻罪速裁程序的改革(2014-2016年)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2016-2018年)等等,待改革成效得到验证后再通过立法修改加以确认,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

吴宏耀: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化的刑事审判体系。但是,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外,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简易案件快速审等程序设计都属于审判程序。因此,就轻罪治理而言,现行制度设计在两方面有待改进:一是忽视了刑事审判前程序的分流作用,致使审判程序背负“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难以确保重罪案件的公正审判;二是多层次化刑事审判体系与轻重罪之间没有形成较为确定的对应关系,致使轻罪案件的审判活动难以自成体系。

为了提高轻罪治理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持续推动案件轻重分离改革。

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增强刑事审前程序的分流功能。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前承侦查、后启审判的“程序中枢”地位,通过差异化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逐步建立“重罪惩治与轻罪治理并重”“轻重有别、区别对待”的程序治理体系。就轻罪案件,尤其是立法上的轻罪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应当增加起诉必要性审查,将那些没有起诉必要的轻罪案件分流出去,以更少的司法投入实现更好的刑事司法效果。

二是将轻罪案件与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联系起来,积极探索适应轻罪案件自身特点的刑事诉讼规则和审判规则。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初步形成了“刑拘直诉”的快速处理程序。以“刑拘直诉”为基础,针对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微犯罪,设置专门的快速处置程序,尽可能降低刑事诉讼活动对行为人正常生活的消极影响。对于其他轻罪案件,也可以借鉴域外经验,设立专门的轻罪法院,以更具人文主义关怀的方式处理原本就不严重的轻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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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五:如何减轻轻罪案件刑罚附随后果?

刘辰:犯罪行为人在羁押、监禁过程中容易受到交叉感染、引起负面标签效应,成为再次犯罪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于罪行原本较轻的犯罪行为人,一旦贴上“犯罪标签”,将在升学、就业、社会交往甚至子女考学就业等各方面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刑罚的附随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为帮助涉轻罪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也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可通过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减少对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起诉、羁押,将监禁刑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当社会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发展带来社会治理的不断调整,必然会影响犯罪治理的调整,要将刑罚的附随后果降到最低,离不开社会治理、司法能力、国民素质的整体作用。当社会治理的进步不断压缩犯罪空间、当司法能力的提升不再单纯依赖羁押监禁、当民众法律素养能更客观看待犯罪,刑罚的附随后果自然会得以消减。也即需要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将犯罪控制在最小范围,才能消减降低刑罚的附随后果。

总之,轻罪治理是一项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改进。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是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卢建平:轻罪案件的罪犯或将经受机构矫正(三年以下短期自由刑)而很快重返社会,或将通过社区矫正等社会化行刑方式而受到规训惩罚教育。因此犯罪人的重新社会化、行刑社会化是轻罪治理的主要目标,而目前过严过苛的刑罚附随后果对于犯罪人的重返社会或社会安置形成巨大障碍。破解之道,一是尽可能减少“羁押”或者“监禁”的过程,即审前的少捕慎诉慎押,以及审后的监禁刑替代,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以克服短期自由刑之弊。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受“健康码”启发,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运用数字赋能研发“非羁码”,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创新保释制度,而且可望推广运用到刑罚执行阶段的非监禁刑之中,降低监禁率,减少司法成本,有助于最终实现轻刑化、缓刑化。二是尽可能减少羁押或者监禁的痕迹,推行犯罪记录封存和前科消灭制度,有效控制和限制犯罪的标签效应。

吴宏耀根据刑罚附随后果指向的主体,可以将刑罚附随后果区分为指向犯罪人的附随后果以及指向犯罪人近亲属的附随后果。前者如从业禁止、累犯等;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一种社会歧视性待遇,如在升学、参军、就业时,对犯罪人子女等人群的限制性规定。就指向犯罪人的刑罚附随后果而言,根据其性质,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因刑法规定而产生的附随后果以及因其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附随后果。就此类附随后果而言,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比例原则”的要求,公正、合理地设置因实施特定犯罪而产生的刑罚附随后果。

以累犯为例,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对于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的轻微犯罪,根本不可能构成累犯。因此,对于此类犯罪案件,根据举重明轻的精神,当然不应当再附随任何额外的刑罚附随后果。换句话说,就此类轻微犯罪而言,应当秉持“就事说事”“案结事了”的原则,只评价犯罪行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就犯罪行为人作出任何负面评价,以免给犯罪行为人打上不适宜的“犯罪标签”。至于其他轻罪,尤其是立法上的轻罪,建议未来修法时,可以在累犯制度中增加一款,将前后犯罪之间的期限要求大幅度缩短,从而经过较短的期限就不再构成累犯,以期从制度上区分轻罪、重罪的刑罚附随后果。

与累犯制度相呼应,立法上应当根据轻重罪的刑罚附随后果,设置不同的消灭时限及其规则。例如,对于轻微犯罪,原则上不做犯罪前科记录,确保“案结事了”;对于立法上的轻罪,可以按照其法定最高刑,实行同等的犯罪前科消灭期限。至于司法上的轻罪,则可以参照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在作出判决时,由法院根据预防犯罪的需要,设置具体的犯罪前科消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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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六:检察机关如何助推轻罪治理现代化?

刘辰:中央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来,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等部门不断凝聚共识,共促政策落实,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开展专项活动+案例指导实践”的“组合拳”,效果初步显现。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诉前羁押率大幅下降至30%以下,不捕率持续上升,不起诉裁量权行使更加充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持续向好。

接下来,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推进轻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工作。一是健全制度规范体系。推动少捕慎诉慎押指导意见会签,细化完善逮捕羁押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判断标准,规范审查逮捕程序,确立不起诉考量因素与操作标准,推动政策准确规范落实。

二是坚持理念引领,推动形成合力。强化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统一认识,一体落实政策。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加大对不捕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跟踪力度,推进捕前分流、不捕直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对相对不起诉案件及时转处,在落实政策的同时确保惩处有力。

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完善非羁押诉讼机制、起诉裁量制度,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用好涉案企业合规、公开听证制度,履行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四是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推广运用大数据科技监管手段,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用科技手段破解监管难题,强化监督制约,降低办案风险。

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调整理念政策、优化办案机制、参与综合治理、促进诉源治理,不断提高轻罪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以犯罪治理的现代化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卢建平首先,要解放思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在国家治理各项工作法治化背景下,确立轻罪治理现代化(如科学治理、分层治理、依法治理)的理念,确保轻罪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其次,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创新。立足当前我国犯罪治理的主要任务,依托悠久历史文化和现代科学技术,改良传统刑罚和诉讼制度,或者在传统刑罚之外寻求新的方法措施。

再次,充分依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法定职能,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轻罪案件办理中的过滤、分流作用,完善轻罪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贡献力量。重点抓好前端预防和普法宣传教育,强化诉源治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当事人和解、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等制度,积极推行以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核心的过程治理;重视做好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的后端治理。

最后,应本着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与公安机关、法院、社区矫正机关、社区、企业等方面密切协作,分工配合,形成快捷高效的轻罪治理协作体系,切实提升轻罪治理的效能。

吴宏耀:在轻罪治理中,检察机关应当秉持能动检察理念,立足自身诉讼职能,积极作为,发挥其应有的程序分流功能,以调节控制涌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类型及其数量。

第一,通过差异化的逮捕条件,贯彻“少捕”精神。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在逮捕环节,检察机关应当恪守逮捕条件,切实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笔者认为,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基础上,确立两个推定:一是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轻罪,推定其不具有逮捕必要,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应当逮捕的,原则上不批准逮捕。二是对于司法上的轻罪,推定“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但有足够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二,强化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促进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具体而言,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激活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实现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在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除依法进行证据审查外,还应当进一步结合犯罪行为人的情况,审查起诉、惩罚的合目的性。简言之,在轻罪治理中,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刑事司法制度的最终目的、立足刑罚功能的实现,从合目的性角度考量、选择个案的最优处理方式,而不是仅满足于合法性要求,简单地一诉了之。就此而言,轻罪治理可以参考借鉴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模式,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人本主义立场出发对待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将其简单化地推向社会的对立面。

第三,对于必须提起公诉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是否应当科处实刑等考量,妥善提出适宜的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具有拘束力的建议。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通过提出差异化的量刑建议,推动轻罪案件的区别对待和差异化处理。如建议是否适用缓刑,在刑种上是否优先选择较轻缓的拘役、管制,在选择有期徒刑时是否建议从轻处罚等。

主 持 人:姜 昕 (《人民检察》主编)

文稿统筹:崔议文 (《人民检察》编辑)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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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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