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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合理吗?

 航柒寒 2023-02-13 发布于天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发布)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中明确规定:“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中规定:“三、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九)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因此,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属于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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