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今最主要的私营经济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如果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但是股东在特殊情形下,仍然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举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突破,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又被形象地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公司清算工作等情形,本文将以笔者共同经办的华某诉香港环球某公司、深圳环球某公司的案例为例,重点介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的情形。 本文若无特指,所述的“公司”均系指有限责任公司。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形 二、 经办案例的简介及办案心路 三、 从交易系统入手,结合雷同的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细节,最终法院认定子母公司存在经营混同 四、 在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中,对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的认定主要也是从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入手 结语 邓顺豪 律师 业务领域:股权纠纷、股权投融资、商事争议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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