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记录: 经约谈,双方就以下几点达成一致: 1、7月2日前乙方现场负责人抵达现场进行施工管理,且合同签订人需在项目驻点督促。 2、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增加人员、机械设备,在7月12日前完成剩余土方,并交验合格。 3、乙方按照项目部进度要求,保证矮护墙施工班组、拱形骨架施工班组、排水沟施工班组等三个班组人数均不少于30人,在7月31日前完成所属段落的矮护墙、拱形骨架、排水沟等防排水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若经检测存在不合格情况,乙方应两天内无条件返工处理,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进行5万元的经济处罚,且由此导致的所有一切经济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自行安排施工班组,7月5日前完成K208+583天桥、K210+467天桥、K210+885天桥桥位区排水工程,7月10日前完成K212+088天桥及K212+467天桥桥位区排水工程;7月20日前完成K213+043天桥、213+364.7西合路分离立交、K213+610天桥及K213+952天桥桥位区排水工程、7月22日前完成K210+770柴家沟大桥桥位区排水。 5、乙方施工范围内所有冲毁路基边坡在7月10日前完成修复,并做好临时排水工作,冲毁排水沟及排水沟中淤泥在7月15日前完成修复及清理。 6、若乙方无法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上述洽谈施工内容,甲方将根据合同条款第四条第2项约定,重新安排施工合作队伍进场施工,乙方承担合同价10%违约金给甲方,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记录人: 参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