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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庆联合官宣:甲方要求以审计意见结算工程款,该这么办!

 911阿祥 2023-02-25 发布于四川

在我国,一般来说,法律的约束力是针对全国所有地方的,但法律条文有限,无法事无巨细把方方面面的民事行为都进行规定,因此,实践中,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针对一些民事纠纷,各地方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指导性的文件。

近日,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川渝两地审判实践,四川高院和重庆高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解答》中,对“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高院观点

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者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为准,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意见、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但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原因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报送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等,可视为发包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因审计单位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又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建永律师点评

在建工领域,有很多政府、国有投资建设的工程,这类工程在结算时,甲方以财评审计为借口对工程款结算进行“久拖乱砍”,是建工领域非常普遍、让乙方企业头痛不已的顽疾。大多数情况下,乙方都不得不吃了这个哑巴亏,少亏一点是一点。

根据本次两高院出台的《解答》可知,就算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要以审计结论为依据,但乙方依然可以视实际情况进行突破,要求通过鉴定或其他方式来确定结算金额。

不过,这也只是一个大体方向上的思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根据自己的工程情况进行突破、如何在推翻审计结论的情况下拿到更多工程款都是非常专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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