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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种类效力

 金华303 2023-02-25 发布于江苏

民事判决随着诉讼程序的不同效力,笔者给大家简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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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绝对不能给变更的判决

(1)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

(2)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

二、当事人申请即可变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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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死亡的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二)监护身份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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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判决

第二百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公示催告的判决

 第二百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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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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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大家经常可以遇到的判决。判决未生效,可以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对于申请再审无效的情形,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告知大家判决的种类差异,对法院的判决有不同意见,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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