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筹备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产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组长,成员有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为单数。业主代表应过半数以上。 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根据小区规模确定,一般由住宅各楼栋推荐1名业主代表(共9名)、商务楼(含11栋和12栋)推荐3名业主代表、金街片区推荐3名业主代表。具体名额为多少不应低于15名。 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即应当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约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征集业主大会会议工作志愿者,接受志愿者报名,共同参与筹备业主大会工作; (二) 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编制业主花名册; (三) 确定投票人数和投票权数,做好分类统计及汇总; (四)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五) 草拟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其他管理规章; (六) 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七) 制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八) 制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核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选举; (九) 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包括业主大会管理文件的编制和业主大会活动经费的筹集等工作。 第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情况组织 召开会议。经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的提议,应当在 3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如有需要处理相关问题的召开筹备组会议。 第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一般情况下由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由社区居委代表召集主持。组长和社区居委会代表都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业主代表(召集人)可以召集和主持。或者受组长委托的业主代表(召集人)可以召集和主持。 业主代表可以推举一位作为筹备组日常工作的召集人,业主代表召集人亦可根据业主大会筹备和进展情况并经请示或告知组长/社区代表后可以召开筹备组会议。 第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应有过2/3的成员参加,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有效。筹备组会议应当是筹备组集体表决作出决议,应遵从少数服从多数意见的原则。 组长、社区代表应负起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应当支持业主代表的正确主张和合理要求,及接纳业主的合理提议和意见。 筹备组一般会议可以微信聊天、视频、APP会议等电子方式召开,重要议事采取到会参与方式进行。 第六条 筹备组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开会的一天前,将会议内容、 表决事项、会议材料等,在筹备组范围内告知筹备组全体成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群、APP公告等。 第七条 关于筹备组的工作自律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如有他人(代理人)利用筹备组业主代表名义、或者业主代表授意或默认利用筹备组会议发表决议或意见的,当为无效,被代理的业主代表资格取消。 有营私作弊、透露不公开的机密的必追究直至取消业主代表资格。 筹备组业主代表有严重违法违规、违反纪律等情形的其资格取消。 筹备组业主代表原则上不得参与业委会或监事会候选人报名,如报名候选人的须自行辞退筹备组业主代表职务(资格)。 第八条 筹备组所制定的业主大会决议草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应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需要拟定,并经小区业主充分酝酿、磋商、审议以基本达成意见一致的,方能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筹备组应当听取接纳业主的建议、提案,在拟就的相关决议草案、管理办法中加以完善。 业委会、监事会候选人的审核、异议征询告示,筹备组应依法进行把关,在有异议处理时应力求事实求是、客观公正。 筹备组在接收业主信息及使用时,必须依法依规按照特定程序进行,注意不得随意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第九条 筹备组就会议议程的安排与准备、宣传、广告与传单、 表决票制作、文件打印等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筹备组组织志愿者参加业主大会活动的相关工作,包括 推广在线投票平台的拉票工作。筹备组对在线平台的登录捆绑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包括线下投票事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筹备组按照法定要求,审核委员候选人的报名资格,符合条件的给予参选,报名候选人人数多于预定委员名额的,采用差额选举;报名候选人等于预定委员名额的,采用等额选举办法;委员候选人数不足预定人数时,由筹备组提名或业主自荐/推荐报名。 第十二条 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选举、决议表决工作,执行和监督业主大会活动按法定程序进行,并对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表决工作的监督。 筹备组应当就业主大会进展情况有必要的了解,对于业主大会选举、决议表决的达标与否,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召开业主大会的计划推进,如委员人数、总票数未达标的应当申请延长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或延长投票周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含第六条约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资格终止: (一)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不予参加的; (三)报名业委会、监委会候选人参选的;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业主代表资格终止时缺员的,按推荐或筹备组成员提名并经筹 备组会议通过的,予以补齐人数。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业主大会决议公示之日起计算)7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大会筹备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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