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退休以后入职公司的,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益严峻,现实中存在许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坚持工作的劳动者,那么这部分劳动者能否与企业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者若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则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就受到《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如果企业违法用工,则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若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则双方受到《民法典》的调整,双方作为平等的主体,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 2、退休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和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 按照国家规定,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应当退休。若劳动者社保缴纳年限已满,办理退休手续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一部分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与企业形成的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3、退休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分两种情形现实中存在一部分劳动者,因为未缴纳社保或社保缴纳年限不够,导致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虽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应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我们认为,此种看法过于绝对,应区分不同情形: 第一种情形:企业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企业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退休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责任在企业一方,此时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对过错方即企业未依法交社保应当予以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因此为了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弥补,应当认为,此种情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制。 第二种情形:企业已经依法缴纳社保,但因劳动者社保缴费年限未满十五年 此时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过错显然不在企业,且多数劳动者此时可通过一次性补缴社保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应当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为劳务关系更为妥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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