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入职时,必须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该如何选择?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关于要不要签署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今天有一个朋友来咨询,因为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遍意义,就在这里总结一下,告诉遇到此类事情的朋友们。 情形一: 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不想给员工交社保,要求员工签署放弃社保声明 情形二: 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拿到手里的钱才是自己的钱,不让公司交社保,要求公司将交社保的钱以工资形式给自己 那么问题来了:签还是不签? 无论是那种情形,只要双方有意愿继续共事下去,那么这个选择题就只有一个答案: 签。 所以,签署此类协议,对劳动者和公司有什么利弊呢? 劳动者: 1、不能再要求经济补偿金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根据司法实践,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系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之后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2、表象上是到手的钱似乎更多了,但如果发生了譬如工伤,社保机构因员工未缴纳社保会拒绝赔付,员工只能要求公司赔付,公司拒绝的话,员工就要开启漫漫维权路 3、仲裁和法院不受理关于员工要求单位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保的请求 公司: 1、如果员工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公司可能将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如上面提到的可能会面对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维权的风险 有些公司会为员工购买商业险,希望以此来规避风险,但对于员工来说,商业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主张,并不冲突。所以公司的赔偿责任,无法避免 2、员工日后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局投诉的风险 公司需要知晓:即使员工签署了放弃社保的书面声明,因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仍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若员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单位需提供相应的资料供监察部门核实。如员工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等,若监察部门认为单位可能存在没有缴纳或少缴纳的嫌疑,会直接上门去督查。若查明公司确实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根据本律师长期接到的大量咨询,公司给员工不缴或少缴社保仍然属于较为普遍的现象。风险永远存在,至于做出怎样的选择,双方基于利弊权衡,终会选出一个于己的最优解。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让人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观点之解读, 如需要更详细专业的法律意见,欢迎联系我们预约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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