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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公证提供专业服务

 山空云静 2023-03-08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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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某是一位“00”后,他母亲因一场车祸导致精神残疾,父亲也因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面临双亲都需要高昂的医疗及护理费用的困境,他决定出售家里的一套房产,但因父母都无法亲自到场,所以请求公证处的帮助。

公证过程:

因其母亲是精神残疾,不能直接办理公证,需经过司法鉴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如鉴定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申办公证。

一个多月后,李某向公证员提交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为李某。据此,李某作为监护人就可代其母亲出售房产并办理公证。

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公证员要求监护人李某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出售房产仅用于其父母的医疗及护理的费用,提供除此房产以外的固定居所作为保障,且监护人不得做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

因李某父母均行动不便,公证员还为其提供了上门办理公证的服务。最后,李某凭借公证书妥善地办理了出售房产的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源:四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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