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并正式引入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为“汇算清缴”)的征管机制。 进入汇算清缴征期前,国家税务总局都会通过颁布公告的形式对当年的汇算清缴所涉及的新政实施、申报办理要求及注意事项等要点予以明确。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针对已经开始的2022年度的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3年3号公告”),对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提供政策解读和申报指引。 2023年3号公告总体上延续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公告的大部分内容,本次公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增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增了个人养老金的税前扣除项目。 预约办税期间进一步延长。2022年汇算清缴的预约办税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0日,比较上一年的3月15日截止,延长了5天。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推出了优化服务举措,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提供优先退税的服务。 相关单位就特定收入的税务备案要求提示。2023年3号公告提示,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相应的报告、备案手续。 另外,我们根据这几年在协助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实务工作中的经验,提出以下几点事项,提请广大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中予以注意: 工资薪金收入中来源于境内的如下收入无需参与汇算清缴,应由扣缴义务人在收入发放时进行扣缴申报。如纳税人对扣缴申报的内容有异议,应与扣缴义务人沟通确认,并在必要时由扣缴义务人完成扣缴申报更正的手续。 ①内退一次性补偿; ②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 ③个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收入; ④企业年金; ⑤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仅需提交申报表,但同时与申报数据相对应的证明资料,例如:适用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税收优惠适用性的证明资料等,需要纳税人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可能的后续检查使用。 如纳税人尚未完成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的补税或提交资料等事宜,在完成此类未决事项前,本年度汇算清缴的退税申请有可能无法受理。因此,我们提醒纳税人应及时完成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涉及的相关事项。 有住所居民个人办理 汇算清缴时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根据是否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选择填报不同的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以下简称“A表”)适用于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情形;《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B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情况。在实务中,A表更多地适用于中国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或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取得稿酬收入的情况。 基于我们近些年的实操经验,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政策的鼓励和实行,越来越多的中国籍个人通过由境内企业向海外关联或非关联公司驻派等方式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我们在此就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在中国进行汇算清缴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B表的填报,同大家分享一些实务经验,希望对大家办理汇算清缴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主要由以下12个部分构成: (1)基本情况 (2)纳税地点 (3)申报类型 (4)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5)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6)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 (7)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8)税额调整 (9)应退/补个人所得税计算 (10)无住所个人附报信息 (11)退税申请 (12)备注 相较于A表,B表的内容更加详尽,纳税人在填列时需要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按照要求进行填报,避免遗漏和错填。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填写中的注意事项: 1 纳税地点 根据B表中的要求,如果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需要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信息,从而确定纳税申报地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则需选择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中的一地进行申报。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此处的任职受雇单位指的是境内的任职受雇单位,不包括境外的任职受雇单位。 2 专项扣除项目 此处应填报居民个人按照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在中国境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金额,但不包含中国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保险费用。境外缴纳的保险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3 全年一次性奖金 根据现行政策,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税。实务中,我们在此列示几种非常规情况下的申报处理。 情形一:同一纳税人取得多笔全年一次性奖金 若不同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申报时,为同一纳税人分别申报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单独计税,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单独计税申报,其余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情形二:预扣预缴时未就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单独计税处理 若扣缴义务在预扣预缴申报时未将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而是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则纳税人无法通过汇算清缴将该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恢复单独计税,此种情况仍需要扣缴义务人修改当月的预扣预缴申报表。 情形三:纳税人取得境外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若纳税人取得境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由于没有通过预扣预缴进行单独计税处理,实务中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暂可填写在B表的其他所得栏目中(B表59和60行)。建议纳税人在实际填写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填列要求。 4 股权激励收入 根据现行政策,在雇主完成相关税务备案的基础上,股权激励收入可以进行单独计税处理。纳税人就境内和境外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应分别考虑汇算清缴中的申报要求。 ① 境内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发放的股权激励收入时,通常应由雇主即扣缴义务人完成扣缴申报,无需参与汇算清缴。如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信息有异议,应与扣缴义务人进行沟通确认,并在必要时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更正的操作。 ② 境外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 满足条件的境内、外股权激励收入可作单独计税处理,并在汇算清缴中合并境内、外单独计税的股权激励收入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填报于B表中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的部分(第61-64行)。 居民个人通过在境内子公司的任职受雇,获取到以境外关联公司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收入,现行政策中并未就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有明确的规定。在实操中,有部分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境内公司作为雇主就此部分收入进行扣缴申报。我们建议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相关纳税申报义务。 我们在此提醒境内雇主即扣缴义务人应按相关规定完成股权激励收入的税务备案,以便纳税人可以就此类收入在汇算清缴中作单独计税处理。 5 境外所得应纳税金及抵免限额的计算 为避免双重征税,现行税法及相关规定允许纳税人就境外收入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时在一定限额(即抵免限额)内予以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抵免应按照如下的方法进行计算: 在计算境外收入应纳税金时,有如下几点注意事项: ① 税收饶让 居民个人在对应的国家(地区)享受减税和免税待遇,依据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被视同已经缴纳的税款,该减免税的数额可以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按规定在汇算清缴中申报税收抵免。 ② 纳税年度 中国的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若遇境外国家(地区)的纳税年度和公历年度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将取得境外所得的当地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作为境外所得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 举例说明,若S国家的纳税年度起始于每年4月1日,终止于下一年3月31日。S国2021年纳税年度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由于该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2022年,因此上述期间从S国获取的境外所得,应对应我国2022年纳税年度,从S国取得的收入及已缴税金则需要在我国2022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进行申报及抵免。 ③ 抵免时限 由于上述提到的有些国家(地区)的纳税年度与中国不一致,纳税人可能会出现在进行中国汇算清缴的时候,还未取得境外完税凭证的情况。此时,纳税人需要先在汇算清缴中对境外所得进行正常申报纳税、暂不申报境外税收抵免。待完成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年度申报并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中国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溯申报并申请退税,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④ 抵免凭证 需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6 境外所得的申报渠道 纳税人目前无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对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网络办: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网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大厅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邮寄办:邮寄申报。 致同观察 纳税人普遍容易忽略境外所得带来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影响。不少居民个人认为,自己的境外所得已经按境外税法在境外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便可无需再回国申报纳税。但是,不及时履行境外所得的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仅可能导致丧失境外所得税抵免资格,使整体税负上升,还可能对个人纳税信用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在此提醒纳税人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合规意识,及时准确地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尤其是因外派取得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由个人完成汇算清缴的申报。但我们同时提醒境内雇主在特定情况下仍然负有相应的税务申报义务。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遣到境外工作,若境外单位为个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且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或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中国境内的派出单位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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