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为什么会出现不征税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从该条可以看出,发票即指的是收付款凭证,也就是说,有收付款行为,通常就可以取得发票。 同时,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这里明确,只有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并收取款项,收款方应该开具发票,但何谓经营业务,普通的消费者很难理解。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但凡有付款行为,一般情况下,付款方都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一个是大家的一种生活习惯,凡有付款就得有发票来保障;二个是有了发票,就意味着国家机关——税局的背书,交易让人觉得更安全。 那是不是有付款,却又不属于经营行为,或者说并不属于征税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不征税发票就应运而生。 03 生活中有哪些不征税行为 我们先来看下,增值税应税行为指的是什么。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通俗地讲,只要单位或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才发生增值税应税范围。【共6项内容】 同时,意味着不在这六个范围内的行为,就不征增值税。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 不征税自来水;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目前不征税发票开具的范围就是上述16个项目,可以从中看出,不征税发票其背后逻辑是上述行为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大体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法律规定上述行为不征增值税,譬如,不征税自来水,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包括财政补贴收入等,这些行为是法律规定不征增值税的; 一类是行为本身不是经营行为:只是为了交易的方便,代收某款项,只是交易中的收款环节。譬如,代收民航发展基金、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等; 还有一类是预收款,也就是说还没有发生交易行为,仅是处于交易习惯或强势,把钱也付了。此种情况,待实际发生交易时,再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4 不征税发票的相关处理 正是因为不征税发票产生的原因不同,会计或者申报纳税也有区别: 对预收款类别的,一般还有不同的税收处理规定,譬如,建筑行业的预收款,不管是建筑服务,还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需要预扣预缴税款。 从国家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建筑服务,涉及的税款通常金额较大,如果不采取预扣预缴,则税收可能会流失。 同时,采取预收款项的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真实业务时,通常是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多数的不征税发票,其对象为消费者个人,法律规定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所以多数是取不得专用发票。这里从加油卡的预付卡的开票可以看出一点端倪。 加油卡的预付卡不仅有个人,还有单位,这就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所以在加油卡预付卡的规定上,如果有相关用油记录,也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或者给出一个选择权,你在前期预付款项时,不开具发票,待实际消费时才开具对应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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