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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复盘--王代理师出具的侵权比对分析报告助当事人挫败不合理侵权指控

 木槿团子 2023-03-15 发布于福建
接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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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5日下午,我接到当事人的咨询。情况是这样的:当事人是某Q公司,被某S公司起诉发明专利侵权,涉案产品是一个交流电源供应器。

我首先向当事人索要了被控侵权产品和原告方据以维权的专利。毫无疑问,在任何一个专利侵权案件中,这两件都是最重要的证据。

关于交流电源供应器,传统交流电源供应器是依靠逆变器将升压的直流电压转换成输出交流电压,以便提供给负载。一般而言,电源供应器的输出交流电压是一个方波交流电压(square wave AC voltage),由于方波交流电压的性质,其会对电感性负载(inductive load)如变压器(transformer)或电动马达(electromotor)等造成损害。因此,电源供应器有必要设法提供正弦波输出交流电压(sinusoidal-wave output AC voltage)以减少上述问题。

S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设计了一种智慧云交流电源供应器,设置了主控制器、电压采样电路、电流采样电路、DDS波形发生器、SPWM调制器、IGBT驱动等原件,通过对电压、电流模拟量的采集和反馈,整体提供了可编程设定能力。

Q公司涉案产品同样是一种智慧云交流电源供应器,从外行乃至本行业技术人员的角度看,确有相似之处,看似会侵害到涉案专利。

但是,实际上原告的专利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这些问题导致S公司的维权从一开始就注定很难成功。在拿到S公司的发明专利后,我略作沉吟,告诉当事人,这案子我接了,但也许不需要那么复杂,我可以以专利代理师的身份出具一个侵权比对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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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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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外壳


办案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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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所述的S公司的发明专利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这么一个问题:

S公司的发明专利在申请时有8项权利要求,但在授权公告时只剩下了1项权利要求。推测是在实质审查环节为了授权的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大量合并式的修改。修改后的专利在1项权利要求中描述了大量的技术特征,保护范围发生了大规模的缩减,这致使授权的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狭窄。

举个例子:同样是关于碗的专利,“一个碗,由固体材料制成”的保护范围,就要远远大于“一个碗,由304不锈钢制成,碗口是焦距1.8-3.0cm且距离和为3.0-5.0cm的椭圆形,碗身高度22.5-23.5cm”的保护范围。类似“304不锈钢”、“焦距1.8-3.0cm且距离和为3.0-5.0cm的椭圆形”、“碗身高度22.5-23.5cm”这种限定性的描述是双刃剑,一方面,更精确、更具体的描述可以让专利更加稳定;但另一方面,越详细、越具体的描述意味着更排他、更狭窄的保护范围。上面的例子中,碗A的保护范围非常广阔,基本上可以通杀全世界所有的碗,把全世界所有的碗都算作它的侵权产品,而没有漏网之鱼,但这也意味着碗A专利非常容易被无效;碗B专利比碗A更具稳定性,但它的“食谱”恐怕是缩小到了碗A1%都不止,只有非常有缘,刚好做到这个材料、这个尺寸、这个形状的碗才算作它的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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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公司的发明专利就是如此。在申请时,它把铁电存储器、温湿度传感器、三相反级通讯接口、触摸显示屏、电流保护装置、输出短路保护装置、欠压保护装置、飞梭中键编码器、万用插座、RS-232通讯接口、GP-IB通讯接口这些可选组件放入的是从属权利要求,这意味着这些组件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即便没有也不影响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初的想法是美好的,但不知为何,专利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做了主动修改,将所有的从属权利要求全部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来了。独立权利要求意味着,产品必须符合这些特征,才能作为一个侵权产品,少了一个特征都不行。

现在,Q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至少没有上面所说的触摸显示屏、飞梭中键编码器,这是从外观上就肉眼可见不符合的。也就是说,经过专利的修改合并后,Q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并不是侵权产品,S公司已经没有了起诉Q公司的理由。如果S公司请的是在专利方面有一定经验的律师,按理来说应该早就为S公司指出了这一问题。

可是,S公司的决策者及其律师并未意识到上述问题,而是坚持起诉,那么这就是一项不合理的侵权指控。S公司用狭窄的权利要求,要求了较宽的保护范围,超越了自身权利的范围边界,在耶路撒冷插下一面旗帜,主张整个亚欧大陆归自己所有。如果容许这种不合理的主张成立,那么推而广之,其他专利也都可以纷纷随意扩大自身的保护范围,市面上遵纪守法经营的企业就无法适从,动辄侵权。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只要Q公司能说清楚上面的道理,法院就理应驳回S公司的诉讼请求。

正因如此,我告诉Q公司:我也许没有必要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案。我可以提供一个侵权比对分析报告,报告中,我会以专利代理师的身份接受你们的咨询,写清楚涉案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法律意见。你们拿着报告递交给法庭就行了。万一法庭认为我必须出庭,到时候我再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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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报告中写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反之,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有一个以上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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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意料的是,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这份报告后,原告并未撤诉。202238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

这让我不禁感到有些惊讶:难道原告真的打算到法庭上去吗?可是即便到了法庭上,对方将被控侵权产品拆封比对,即使舌绽莲花,也不可能凭空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找到不存在的技术特征。比如,被控侵权产品是采用按键控制,而专利写的是触摸显示屏,这种差异审判庭有目共睹,是不可能被忽略掉的。

因此我并不担心案件会出什么意外。学理工科的人就是有这种性格:唯有客观事实和自然规律不可欺骗,我们相信这世间存在客观的真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会因为一方的说辞而变化。

出于谨慎,我还是要求和当事人在开庭当天一起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到时候,我会在庭外等候,以备法庭能随时方便地要求我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如果有什么问题,那也可以和当事人及时沟通配合。

就在我们刚下高速路口,即将到达法院的时候,法庭打来电话:原告已经撤回起诉,被告不用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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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原告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内心挣扎,最后还是觉得希望不大,所以才卡着开庭前几十分钟下定决心撤回起诉的吧。我们原地掉头,驾车回东莞,回去的路上充满了快乐的气氛。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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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良好的专利是维权的基础,企业必须保证专利的保护范围合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才有维权前景。为此,在专利申请阶段就必须挑选优秀的代理机构,并且和代理机构反复沟通,确认技术方案。否则,就会像本案一样,企业花了大价钱请律师、购买侵权产品实物、做公证,但最后又铩羽而归。

2.如果是明知缺乏稳定性或者保护范围不合理的专利,企业可以适当选择不再续交年费。或者把专利裱起来挂在墙上,完全看作荣誉来处理。而不必尝试维权。

3.被诉侵权时,企业如果缺乏专利诉讼的相关知识,往往考虑不周,容易错误地得出侵权/不侵权的结论。如在本案中,Q公司在最初被起诉时是慌乱而紧张的,并且其经过比较,自己都认为自己侵权。应当适当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消除这种恐慌情绪,避免在恐慌下作出不理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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