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检索对象为最后一次申请人修改后的文件,一个权利要求同时包含了材料、数值、结构和操作方法。洋洋洒洒几百字。我惯于做无效检索,这种如果是无效检索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乍一看是有点让人头疼的。 这种大锅烩的权利要求,不急着下手检索,先做一下特征的拆分。拆分之后分析哪些特征具有组合效果,有组合效果的最好是让其对比文件出现在同一个技术方案中。 根据以上思路,本次检索对象很容易的拆分为:材料、部件结构+数值、整体结构+操作方法。也就是说合理状态下,我可以考虑用三篇对比文件组合去打破检索对象的创造性。![图片](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23/03/1516/262582389_1_20230315043218941.png) 如果检索对象同时包含材料、数值、结构和操作方法,或者只是同时包含材料、数值和结构,那么新颖性检索的思路是不必去考虑的,能出现新颖性对比文件的概率一般非常低,直接从创造性角度下手就行。第二、三次等审查意见中,能看到申请人答复的部分意见,通过答复意见,能看出申请人的意图。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答复的内容的确是有点道理,是有所依据的,那么为了防止审查员被说服,最好是顺着申请人的意思去打脸。
![图片](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23/03/1516/262582389_2_2023031504321966.png) 本次检索对象的操作方法部分,存在“可以通过......或者直接......”的句式,这种句式被申请人解释为,给用户提供了可选择的多种操作方式。单看这个句式,申请人的解释的确是合情合理,那么原本的两个方法及方法对应的结构特征,就最好是让其对比文件出现在同一个技术方案中。有的朋友可能会说,公众意见对应答审阶段,审查员那关明显比合议组好过,为什么要以无效检索这么严格的态度来应对公众意见检索呢。因为公众意见这关即使申请人过不去,他可以复审,复审后如果授权了,那客户就只能面对无效检索,对于检索员来讲,就必须面对合议组。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发生,最好是以最严格的态度去面对公众意见检索。如果让事情发展到了复审并授权这一步,即便提公众意见让审查员接受了,我们还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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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利民,思博论坛ID“黑娃” 1)泉州振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景毅信息咨询检索团队负责人、思博论坛版主及检索讲师; 2)知识产权师、检索分析师; 3)擅长无效检索、侵权检索、稳定性检索、公众意见检索、查新检索,有丰富的涉诉无效检索经验,已经手包括化工机械、医疗器械、电商产品、注塑机械等在内的许多领域专利检索; 4)有对企业、代理机构及高校的专利检索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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