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拥有诸多权利,但同时也受到诸多限制,如果投标人做出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事情就会受到法律惩罚,但是如果不懂得依法维权,自身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其中,现场提出异议就是很重要的维权手段。本篇为大家介绍一下,投标人可以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异议的几种情况。 投标人如遇以下情况可当场提出异议: 1. 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时钟与自己手表不一致,开标时间以哪个为准。 2. 竞争对手迟到,招标代理机构允许其参与开标。 3. 第三家单位迟到,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所有投标单位写承诺书同意其开标。 4. 竞争对手标书没有按照要求密封。 5.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标准文件要求准备。 6. 唱标过程中竞争对手现场提交的降价声明作为投标报价。 7. 投标人出现选择性报价或有附加条件报价等情况。 补充说明 《招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36条规定投标人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也可以由招保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次,报价和标书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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